2018年6月张某入职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以下简称XX物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工作岗位为环境部门景观设计师,每月工资为6000元。

2021年6月,张某与XX物业公司再次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工作岗位为运营管理部门环境管理,工资上调为6300元/月。

2021年12月,张某经检查怀孕,将这一情况和公司说明。

当月,XX物业公司将张某工资由原6300元/月调整为5100元/月。

2022年2月,XX物业公司向张某发出《到岗通知书》,决定将张某调往某小区管理处任物业管家。

张某于当日向某物业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张某离职后申请劳动仲裁,长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7月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张某与XX物业公司劳动关系于2022年2月17日解除;某物业公司支付拖欠劳动报酬2600元、未休年休假工资2,124.13元。某物业公司不服该裁决,诉至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审理过程中,考虑到XX物业公司属于全国知名企业,判决公开会对其造成一定影响,法官多次与律师协商促成双方私下和解,但律师反馈公司领导拒绝调解。

净月法院于2023年2月判令原告XX物业公司向被告张某支付拖欠工资2400元、未休年休假工资579.31元。

XX物业公司不服该判决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寄语】

在当今社会,企业不仅仅是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而存在的经济机构,更应该具备一份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案件中原告XX物业公司作为全国知名企业,于情于理应当承担起保护孕妇合法权益的社会责任,而其却违反法律规定以降薪、调岗等手段逼迫孕妇主动离职且拖欠员工劳动报酬。XX物业公司的行为往小了说缺乏社会道德、未承担大企业应有的社会责任,往大了说逼迫孕妇离职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违背国家基本国策。

案件中张某实际上也做了一个错误的示范,劳动法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XX物业公司不能辞退张某。张某怀孕后,企业给其降薪、调岗等实际上是在逼迫张某主动离职,张某应该做的不是递交辞职申请而是直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赔偿。

保障妇女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是切实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妇女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中的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在实际工作中,女性员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存在特殊困难,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特殊劳动保护措施,以消除对妇女的劳动歧视,保证妇女享有其应有的劳动权,企业应当响应国家政策,秉持社会责任和道德良知,切实保障孕妇员工的劳动权,打造一个女性友好、生育友好的企业环境,为社会的和谐稳定作出积极贡献。也希望广大女性能够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在遇到不公正待遇时能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长春净月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