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因为各种原因无法开发建设,遇到类似的问题应该怎么办?土地出让合同属于行政协议还是民事合同?先通过一个案例来分析一下。
2012年,该企业为了扩大生产在辽宁抚顺购得一块工业土地,办理了招拍挂等相关的手续,但是在约定的合同上、约定的交易时间内没有能够交地。因为该土地上有之前遗留的拆迁问题尚未妥善解决,导致该公司不能获得接收该土地进行建设开发。因为拆迁的原因导致迟迟不能供地,因此发生了纠纷。
2015年左右,该企业委托我们进行处理相关事宜。2015年时关于行政协议的规定还比较少,律师直接针对行政协议向行政庭提起了诉讼,因为在之前关于行政协议的纠纷也都是在民事庭,在民事庭法院是作为民事的合同协议来处理的。这样对于不是平等权利主体的主管部门和企业来说对弱势的一方是不利的。
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举证权利各方面都是平等的,如果根据《行政法》它是不一样的,主要的举证责任可能在主管部门。因此,我们在行政庭也就是抚顺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而不是民事诉讼,经历了一些波折,后来中院作出了判决书,判决有关部门违约,应当赔偿相应的违约损失。
企业遇到类似的问题,比如说房地产开发或者其他的工业企业商业等,各类企业拿到土地之后,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有可能是因为拆迁的原因、规划的原因、政策落实的原因、环保的原因、去产能的原因等等,各项原因很有可能导致不能建设,遇到这类问题应当如何处理?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案件分析部,遇到疑难案件可免费分析。
法律方面,2015年5月1日实施的《行政诉讼法》对于此类的纠纷,法院是作为行政案件来受理的。《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法院受理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第11项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
这里所说的行政协议就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及招商引资过程当中形成的协议等各类行政协议。所以遇到这类的问题,可以找专业的做过此类案件的,或者有经验的律师或者团队来操作,采取正确的法律途径解决相关问题。
很多招商引资项目的建设,当时主管部门会给予当地政策、优惠或者承诺,并会在当时以会议纪要、函件或者签订协议等方式保存下来。这就会在行政机关和投资人之间产生一种信赖保护。信赖保护原则是指国家和人们之间应该存在信赖关系,信任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以此安排自己的生活。
当信赖行政行为并且这种信赖值得保护时,为保护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该行政行为受到存续保护而不得任意撤销,如出于公共利益的紧急需要撤废该行政行为时,也应给予相对人相应的补偿。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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