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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政府发布

两份开除公职处分的决定

一小学教师因犯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决定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

聘任制干部因犯诈骗罪

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

决定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

区教育局:

陈金龙,男,汉族,1978年11月22日出生,涵江区白塘中心小学教师因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3年10月24日,被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23)闽0303刑初293号《刑事判决书》]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58号)第二十三条,经2023年12月28日涵江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第二十九次)研究通过,决定给予陈金龙开除公职处分

本处分决定自发文之日起生效。如其本人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涵江区人民政府申请复核。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2日

庄边镇人民政府:

林智华,男,汉族,1978年1月29日出生,中专文化,涵江区庄边镇乡村振兴发展中心聘干。因犯诈骗罪,于2021年8月24日被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2022年6月14日,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原判[(2022)甘01刑终22号《刑事裁定书》]

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第二十三条,2024年1月12日,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林智华开除公职处分

本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如其本人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区政府申请复核。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政府

2024年3月4日

▌编辑:小吴同学

▌校对:小陈同学

▌审核:蔡蔡子

▌来源:闽中网转自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政府网站

▌法律顾问:陈少东律师(微信:nxnx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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