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信访是不是寻衅滋事”?山西临县,男子因设立业主委员会一事,多次向街道办询问,未得到答复后多次上访,还煽动他人一起上访,被警方认定为侮辱街道办,涉嫌寻衅滋事,最终拘留15天,男子不服,将警方诉至法院。法院会如何判决?

(案例来源: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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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因不服警方对自己作出的行政拘留处罚,于2023年12月1日,将吕梁市公安局离石分局诉至法院,法院于2023年12月4日立案,12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警方认为,李先生多次信访、越级信访、侮辱街道办、煽动群内业主到中纪委和国家信访局上访,已经涉嫌寻衅滋事。

1.李先生于2023年1月9日开始,就美丽家园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一事,多次参与到离石区凤山街道办、离石区信访局、吕梁市信访局、山西省委信访局等地信访。

经离石区凤山街道办事处于2023年6月2日向其送达信访处理意见后,李先生又分别于2023年8月7日、8月8日、8月24日,3次到山西省委信访局参与信访。

2.李先生于2023年8月23日凌晨零时,在自己建的“美丽家园业主委员会(2)群”,发送侮辱离石区凤山街道办的文字,并煽动群内人员到中纪委、国家信访局上访。

2023年9月3日,吕梁市公安局离石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李先生构成寻衅滋事,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给予其行政拘留15天处罚。

李先生对此表示不服,并提出以下事实:

1.2023年4月份左右,离石区美丽家园小区业主,向离石区凤山街道办事处申请设立业主委员会,业主将相关材料递交街道办后,街道办当日就将消息告知美丽家园小区物业

后自己多次向凤山街道办询问设立业主委员会事项,凤山街道办均置之不理,小区业主为能够设立业主委员会,在街道办不作为的情况下,开始向上级反映此事,寻求解决。

2.自己等人并未进行过上访,只是寻求相关部门解决,2023年8月8日,只是在山西信访局询问一下具体情况,不属于上访。

3.2023年8月23日,在微信群聊里,并未发布侮辱凤山街道办的文字,也未煽动群众到中纪委、国家信访局上访。

综上,李先生认为,被告公安局的行为属于滥用职权,对原告作出的行政行为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判令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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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处罚必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执法程序正当,否则法院有权予以撤销或变更。

1.程序方面,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0条,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

原告李先生违法行为地很多,若以此确定管辖公安机关并不方便,而李先生的居住地为吕梁市离石区下水西社区美丽家园,当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

同时,警方于2023年9月1日接到报案后,已经依法履行受案登记、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程序,充分保障原告的陈述申辩权,综上,被告的办案程序合法。

2.事实和证据方面,吕梁市公安局离石分局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调查报告、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询问笔录、报案材料、情况说明、信访文书、信访现场照片及各级部门处理信访事项相关材料、美丽家园小区业主微信群聊天记录截图。

各类信访文书,足以证实李先生于2023年1月9日开始,多次参与信访,并在2023年6月2日受到信访处理意见书后,又3次到山西省委信访局参与信访。

美丽家园小区业主微信群聊天记录截图,足以证明李先生发送侮辱离石区凤山街道办的文字,并煽动群内人员到中纪委、国家信访局上访。

3.适用法律方面,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20条规定:(1)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2)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涉及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政法部门提出;(3)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26条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合法权益,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煽动他人信访、不得侮辱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在单位办公场所聚集,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综上,李先生在信访过程中,没有按级信访,且存在煽动信访、辱骂工作人员等行为,已经违反信访相关规定,涉嫌寻衅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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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最终认定,警方所做处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判决驳回原告李先生的诉讼请求,并由其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

李先生表示,自己信访导致多次出警确实不对,但自己是普通群众,不懂法才会这么做,成立业主委员会并不难,街道办却一直没处理,自己认为有官商勾结,才做出过激行为。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