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200万要不要赔”?山东东营,大爷工地偷钢筋被砸成植物人,家属向施工方索赔200万,施工方只愿垫付5万元医疗费,双方闹至法院,家属:倒的这个墙周围,既无标语也无围栏;施工方:我家还得写个禁止入内吗?法院会如何判决?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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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砸伤的老人是任大爷,事发当天,任大爷一大早就出去锻炼身体,直到晚上20时还没回家,全家人正忐忑不安时,儿媳李女士突然接到一通电话。

电话那头是名医生,要求任大爷家人赶紧到当地人民医院,因为任大爷正在医院急救,原来,任大爷被一面墙给砸倒,一个保洁阿姨看见后拨打120,将老人从墙里给扒出来。

接到电话后,任大爷的老伴和儿子儿媳就马不停蹄赶到医院,可还没等他们弄清楚怎么回事,就被告知必须尽快做截肢手术,否则任大爷随时都有生命危险。

老伴来不及多想,当即在手术单上签字,好在抢救及时,任大爷总算保住性命,但却一直没醒过来,需要在重症监护室观察。

医生表示,虽然任大爷已经进行截肢手术,但只能保住性命,由于头部出血过多,很有可能导致他变成植物人,慢慢苏醒的可能性比较小。

得知这一噩耗,任大爷的老伴直接瘫坐在地,儿媳李女士觉得,公公是在工地被砸伤的,工地理应承担这次事故的所有责任。

随后,李女士带着记者,一起找到工地负责人索要赔偿,工地负责人表示,是任大爷擅自闯入工地,才会导致悲剧发生,因此施工方无需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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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女士:倒的这个墙周围,没有任何标语,也没有围栏,没有围起来。负责人:你私自进入我家,难道我还得写个禁止入内吗?

双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下,为查清事情真相,记者和任大爷家属一起,来到出警派出所了解情况,民警表示,他们赶到现场时,任大爷已经被埋起来。

根据现场勘查情况,民警发现,任大爷身边有个大铁锤和地钉状物品,将地钉插入墙体底部,然后用大锤敲击,可以将墙体震倒,民警判断任大爷是自己砸墙导致受伤。

民警表示,此事就是个事故,责任应由任大爷自己承担,不仅如此,施工方还可追究任大爷私自砸墙取钢筋的责任,可能涉嫌故意破坏财物或盗窃。

对于警方给出的调查结果,任大爷家人无法接受,明明是自己的亲人受伤变成植物人,工地方却不给任何赔偿,这明显不合理,于是他们找到信访办反映问题。

任大爷家属要求,施工方中建八局承担一切责任,中建八局同意先预交5万元医疗费,一切以救人为主,等伤情稳定后,

由公安作出决定,施工方再依法处理。

但任大爷家属商量后,不同意这个结果,要求中建八局交清后续所有治疗费用,并提出一次性补偿200万,中建八局对此不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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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解决此事,信访办工作人员把双方约到一起进行商谈,家属认为,工地既无闲人勿进的标语,也无围栏,归根结底是施工方工作失职,造成严重的安全隐患,导致任大爷被砸伤。

对此,施工方张经理表示不认同,张经理表示,任大爷被砸的地方是个配电室,质量经过多部门检验,绝对不存在安全问题。

虽然工地已经停工,但变压器是应供电公司要求修建,拆除必须得经供电局同意,施工方也不得擅自拆除,所以配电室放到最后拆除。

张经理认为,任大爷为偷钢筋,私自砸毁配电室,导致墙体倒塌,身受重伤是报应,和他们没有任何关系,听到这样的说法,任大爷家属情绪瞬间激动起来。

儿媳李女士信誓旦旦的说,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公公当时在偷钢筋,但公公被工地的墙砸伤,则是铁一般的事实,施工方要么承担所有治疗费,要么赔偿200万。

对于这样的无理要求,张经理再次一口拒绝,张经理表示,任大爷去工地偷东西被砸,他们没有追究任大爷的责任已经仁至义尽,如今任大爷家属还想敲诈他们,门都没有。

张经理:我们本着的态度是治病救人为先,你如果不同意的话,就去走司法程序,国家判我有罪,我若不服可以去申诉,至于责任多少,你我双方都没有权利直接认定。

最终,任大爷家人将施工方诉至法院,那么,此事从法律上该如何认定?

1.首先,任大爷的行为涉嫌盗窃和故意毁坏财物。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盗窃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任大爷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既涉嫌盗窃也涉嫌故意毁坏财物,严重的甚至构成刑事犯罪,但由于证据不充分,且任大爷已成为植物人,追究其责任已不现实。

2.其次,任大爷在此事中存在过错。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1174条则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任大爷擅自进入工地,无论是否去偷钢筋,对工地的危险性应有一定认知,每个人都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因此任大爷对自己受伤有重大过错。

最终,法院判决,工地在此事中没有履行好安全责任,需承担次要责任,赔偿任大爷家人3万余元,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