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的注册日期为2018年6月27日,按规定必须在2021年6月30日前报送2020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在2022年6月30日前报送2021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事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报送2020年度报告和2021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被本局依法分别于2021年7月9日和2022年7月6日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
处罚内容
罚款2000元
来源:信用中国
违法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的注册日期为2018年6月27日,按规定必须在2021年6月30日前报送2020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在2022年6月30日前报送2021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事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报送2020年度报告和2021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被本局依法分别于2021年7月9日和2022年7月6日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
处罚内容
罚款2000元
来源:信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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