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屠杀主犯之一谷寿夫,于77年前的今天,即1947年3月10日被国防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判处死刑。
△谷寿夫在法庭上接受审讯
谷寿夫,日军第6师团师团长,南京大屠杀要犯。在南京审判中,他极力否认在南京曾发生大屠杀暴行, 诡称:
1.所部在他处并未有此类大屠杀;
2.对南京大屠杀一无所知,一无所闻;
3.对南京大屠杀事件不能置信;
4.中华门一带屠杀暴行非该部所为。
且看77年前,国防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如何搜集证据,步步坐实他的犯罪事实。
极力狡辩
谷寿夫率部参与制造了震惊中外的南京大屠杀惨案。 1946年2月2日,谷寿夫因战犯嫌疑被盟军总部逮捕, 10月3日被押解到南京。
△谷寿夫被押解至南京下车时情形
国防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于10月19日讯问谷寿夫。
谷寿夫极力否认在南京曾发生大屠杀暴行。
他推卸责任说:南京大屠杀的重点是在城内中央部以北,下关方面扬子江沿岸及紫金山麓,而那些地方是其他部队的防区,与第6师团无关。
谷寿夫还诡称第6师团不久即到芜湖,屠杀也与他无关。
收集证据
10月28日,国防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张贴布告,号召各界民众,特别是中华门一带受害群众及家属起来揭发、控诉谷寿夫的罪行。
同时,法庭在中华门外雨花路第11区区公所内设立了临时法庭,听取被害者及其亲属以及见证人的控诉和揭发。
法庭会同当时在南京的红卍字会工作人员、原掩埋队队员、被害人亲属及检验人员,共同在中华门附近发掘坟墓5处,有被害人尸骸头颅数千具,经取出细致研究,验明挖出的尸骸头颅多是刀枪伤痕。
10月31日上午,法庭开庭,前后共提出400余名证人及证据,证实了谷寿夫在中华门内外一带所犯的罪行。
正义审判
1946年12月31日,法庭检察官以破坏和平罪和违反人道罪正式对谷寿夫进行起诉,并请科处极刑,以维护世界之正义。
1947年2月6日至8日,国防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在南京中山东路307号励志社大礼堂对战犯谷寿夫进行为期3天的公审,还从庭内拉出了有线广播大喇叭,让更多的人能听到审判战犯实况。
△南京市民聚集在励志社大礼堂门外聆听审判广播时况
谷寿夫对其所属部队在南京所犯罪行继续进行抵赖、推卸。
检方的起诉书则对谷寿夫的狡辩逐一驳斥:
1. 被告称:所部在他处并未有此类大屠杀。
法庭认为:这并不能证明在南京就没有发生过大屠杀,况且被告所属部队在入侵南京前就已在保定抢劫平民财产,残杀中国人民。
2.被告称:对南京大屠杀一无所知,一无所闻。
法庭认为:南京大屠杀的高峰是被告在南京期间,南京又是被告的驻军区,无时无地,均有种种暴行发生。
3.被告称:对南京大屠杀事件不能置信。
法庭认为:南京大屠杀为举世共知的事实,并有当时的影片、照片、各种记载、档案以及数千份具结的证词、数十人到庭结证属实。
4.被告称:中华门一带屠杀暴行非该部所为,当时还有114师团。
法庭认为:中华门内外一带为被告驻军区域,在驻军期间,又有奸淫、屠杀等种种暴行,被害人可证明者,已有数千之多。被告所属部队,不自行犯罪,决无其他部队前来犯罪之理。其他部队,各有驻区,决不会舍近求远前来犯罪。
石美瑜叫宪兵把从中华门外挖掘出的人头骨倒在长桌上。法医潘英才宣读头骨等鉴定书,说明红卍字会所埋尸骨及中华门外被屠杀之军民,大都为被枪杀及铁器击伤属实。
△法官在法庭上摆出骷髅审问谷寿夫,右起第2人为石美瑜
同时,时任红卍字会副会长的许传音,以及金陵大学美籍教授斯迈思和贝德士也出庭作证。7日至8日,法庭继续传证证人和进行辩论,80余名南京市民在法庭上面对面揭发谷寿夫罪行。
△金陵大学美籍教授斯迈思、贝德士出庭作证
△原告及被害人家属
△八十余岁老人在法庭上控诉日军暴行
法庭内外,人们不断愤怒高呼:
“绞死他!”
“把他千刀万剐!”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1947年3月10日,法庭对战犯谷寿夫案作出了严正判决:“谷寿夫在作战期间,共同纵兵屠杀俘虏及非战斗人员,并强奸、抢劫、破坏财产,拟处死刑。”
△2003年,谷寿夫判决书底稿由石美瑜的儿子石南阳律师捐赠给纪念馆
·编 辑:俞月花
·校 审:李 凌 赵伊汉
·本文参考:《南京大屠杀》,北京出版社,主编 孙宅巍;《南京大屠杀全记录》,中国文史出版社,孙宅巍 李德英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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