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就是以这些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企业,或者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参与企业增资扩股、定向增发股票、重组改制以及其他类似的投资(包括股权换股权),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日常工作中并不少见,账务处理及涉税处理较为复杂,下面结合相关政策及实例对非货币资产财务及所得税处理简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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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对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如何缴纳进行了明确:

1.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自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年度起不超过连续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案例分析

2023年1月,甲公司用自己所有的一处经营用房投资乙公司,根据投资协议占乙公司30%的股份,享有乙公司1500万元的股东权益,经评估机构评估,经营用房公允价值1500万元,并在当月办理权属变更及工商变更手续,房屋原值1300万元(与企业所得税计税基础相同),已计提折旧300万元,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不考虑流转税及附加。

投资时会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 15000000

累计折旧 3000000

贷:固定资产--------房屋 13000000

营业外收入 5000000

按116号文件规定,甲公司应当确认的资产转让所得=评估价值1500万元-固定资产净值(1300-300)=500万元,计算结果与会计上确认的营业外收入一致。

但如果甲公司选择将这500万元转让所得按5年分期缴纳所得税,则存在与会计处理的差异调整问题,调整情况如下表:

这里所指的“不超过5年期限”,是指从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年度起不超过连续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首先要求5年的递延纳税期间要连续、中间不能中断;其次明确“年”指的是纳税年度。企业选择适用上述规定进行税务处理的,应在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递延确认期间每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整。

3.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而取得被投资企业有股权,应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成本为计税基础,加上每年确认的非货币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

承上例:甲公司2023年1月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时,经营用户的计税成本为1000万元(1300-300),应确认长期股权投资计税基础1000万元。

甲公司2023年12月31日,应将当年应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100万元,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100万元。2024年12月31日确认的长期股权资产的计税基础1200万元。以此类推。

被投资企业取得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应按非货币性的的公允价值确定。

承上例:乙公司接受投资时的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房屋 15000000

贷:股本(或实收资本) 15000000

税法上,乙公司接受甲公司投资的经营用房的计税基础也为1500万元。

但是,实务中,企业用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时,会出现非货币性资产的评估价值与双方确认的投资作价金额不一致的情况。比如:丙公司用其持有的生产设备以丁公司投资,评估报告确认的设备评估价值为1000万元,但是丙、丁两公司在参考评估报告后,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双方协商一致,丙企业以该生产设备作价800万元作为投资额对丁公司投资。此时,丁公司的会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生产设备 8000000

贷:股本(或实收资本) 8000000

税务处理:丁公司应按1000万元作为投资设备的计税基础,这样就存在税收和会计上的差异。丁公司需要在税法折旧年限期间内的每一纳税年度进行纳税调整。

4.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或投资收回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可按“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而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应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成本为计税基础,加上每年确认的非货币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的规定将股权的计税基础一次调整到位。

承上例:2026年1月1日,甲公司以1800万元的价格将持有乙企业30%的股权全部转让A公司,转让股权的计税基础如何确认?

截止2025年12月31日甲公司确认的对乙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计税基础1300万元,仍有200万元(1500-1300=200)未确认;在2026年1月1日甲公司转让股权时应将对乙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调整为1500万元,并在2026年企业所得汇算清缴进调增应红纳税所得额200万元。

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注销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注销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6.如果企业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等文件规定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也可以选择按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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