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据信用中国显示,2024年2月4日,中建一局集团第二建筑有限公司,拖欠工人工资拒不履行责令改正,被中山市三角镇人民政府处以罚款人民币2万元。

粤中三角执罚字﹝2023﹞600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显示,中建一局集团第二建筑有限公司,拖欠工人工资拒不履行责令改正,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来源:信用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