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少挂名法定代表人提起的公司登记事项涤除之诉案件中,挂名法代往往主张在公司只是挂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及法定代表人,诉讼前已经向公司发函辞去董事职务及法定代表人,要求法院予以涤除相应登记事项。公司则以董事职务的辞任及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系公司内部治理事项,需作出公司股东会决议方能变更为由进行抗辩。更有甚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通过控制公司股东会作出了不同意变更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的决议。
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董事的单方辞任并不存在异议,但对于辞去董事或经理职务是否意味着同时自动辞去法定代表人以及法定代表人变更是否能够通过司法干预则存在较大争议,不同法庭出现了截然相反的判决,由此出现在执行董事或经理已经辞去自身职务的情况下其仍挂名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不合理现象,导致法定代表人与实际执行公司事务之人的脱节。
实际上,法定代表人这一身份源于其在公司担任的基础职务,如担任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经理。当该基础职务不存在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自也无所依附。因此,当执行事务的董事或经理辞任时,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本应视为自动同时辞去,公司应为其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对于以上问题,新《公司法》第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该规定由此明确了前文所述的在董事或经理辞任时,其法定代表人身份应视为自动同时辞去的规则。此项明文规定对于挂名法定代表人涤除之诉的积极意义在于:在董事或经理辞任时,公司无正当理由继续将其挂名为法定代表人。由此可进一步延申:在该种情形下,公司应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为其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另外,新《公司法》第七十条也对董事单方辞任的规则予以了进一步明确。新《公司法》第七十条规定,董事辞任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辞任,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即生效,但存在特别情形的,如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则该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务。根据上述规定,一般情形下,当公司收到董事的书面辞任通知时,董事辞任即生效,由此明确了董事与公司之间系委托合同关系,董事有权单方辞任。
综上,新《公司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三款之规定,扫除了挂名法定代表人单方辞去其基础职务以及法定代表人的两大障碍,对于今后挂名法定代表人涤除登记这类纠纷的解决具有积极意义,但也应该同时看到,新《公司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可能会带来新的争议和纠纷。
新《公司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该款只规定公司有义务在原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但并未规定公司违反本款的法律后果。由此带来的疑问则是:若公司未在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原法定代表人能否顺利涤除其自身登记?对于该问题,可能需要由最高法院作出进一步的司法解释或由公司登记机关对相关的变更登记规定作进一步细化。
笔者认为,对于如何执行新《公司法》第十条第三款,或有两种解释路径:(1)即使公司未能在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也应该允许直接涤除原法定代表人的登记。因该条款显然明确公司具有确定新法定代表人的义务,若公司怠于履行此义务,应由公司自行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如公司对外无登记的法定代表人。(2)若登记机关以公司没有新法定代表人而不允许涤除原法定代表人的登记的,原法定代表人可诉至法院,要求公司确定新的法代人选,从而等新人选确定后再要求办理变更登记。
从立法目的来说,笔者认为应优先采取第一种解释路径,此更有利于保护原法定代表人的权益,且也符合义务与责任后果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否则,新《公司法》第十条的立法目的将会轻易因为公司怠于确定或恶意不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而落空。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
第十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十条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辞任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但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务。
【新旧公司法对比】
公司法(2018年修正)
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十五条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公司法(2023年修订)
第十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十条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辞任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但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务。
▌执业领域
陈丹丹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民商事争议解决(合同纠纷、劳动人事争议、婚姻家事纠纷等)、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刑事辩护等业务。
陈律师先后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取得法学硕士学位,拥有专业的法律素养和扎实的法律理论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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