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式现代化是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对精神文明所蕴含的人格尊严、人格平等、 人格自由的保护离不开对人格权纠纷案件裁判的执行。

人格权纠纷执行案件涉及到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行为请求权的执行,也涉及到人身损害赔偿等金钱债权的执行,执行中需要综合考量申请执行人人格权保护及被执行人合法权益,使人格权纠纷案件的执行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为总结关于人格权纠纷案件执行的有益经验,3月8日上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黄浦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黄浦区人民法院2018年-2023年人格权纠纷案件执行工作白皮书》及7个典型案例,就此类执行案件的特点和执行中遇到的困难展开探讨。

黄浦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张本勇,执行局副局长程珊出席发布会并答记者问。发布会由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新闻发言人潘峻青主持。

五年内,黄浦区人民法院共办理人格权纠纷执行案件247件,其中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执行案件206件,占比83.40%;名誉权纠纷案件27件,占比10.93%;人身安全保护令、肖像权纠纷案件和姓名权纠纷案件占比较小。

人格权案件各个案由数量对比情况

上述的247件案件中,目前已经全部执结,其中执行完毕171件。129件案件为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全部金钱义务而执行完毕,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率较高。

不过,执行完毕的171件案件,均经过执行法官通知当事人到庭谈话程序,其中58件案件达两次及以上,部分案件甚至达四五次。对于被执行人未到庭的,执行法官需要赴被执行人住所地或相关单位现场调查,投入较大的时间和精力。特别是名誉权纠纷中双方对判决内容认识理解往往不一致,则需要花费更长的执行时间。

人格权类执行案件执行谈话情况

除此之外,此类案件还具有执行标的内容金钱债权请求与行为请求交织的特征——

财产类执行案件中,总体标的额偏小,精神抚慰金的诉求较大,在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中支持该诉求的最多;行为类执行案件中,主要涉及赔礼道歉,多发生在名誉权纠纷案件中,且发生场域多为线上平台。

人格权纠纷案件常常多因家庭纠纷、邻里纠纷、人格权的商业化利用等引起,矛盾较尖锐,多涉及精神、肉体的伤害。另外,类似于生命权纠纷案件常发生在陌生人之间,财产线索来源较为单一,存在着一些客观障碍导致执行不能。为此,白皮书总结了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相关案件中的经验做法。

其一,处理突出纠纷化解,做好执源治理工作,深入了解纠纷产生原因和各方诉求,在实现胜诉判决的同时,从根本上消除矛盾产生的原因;

其二,说服教育与强制执行相结合,注重通过释法析理、判后答疑等方式帮助当事人理解并认可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力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

其三,加大执行力度、深挖财产线索,积极运用现场调查、搜查、网络搜索等方式,加大执行力度、深挖财产线索,查明被执行人履行能力,尽力维护申请执行人胜诉利益;

其四,充分利用立审执协调机制,准确把握裁判原意,以便双方当事人对裁判内容产生争议时,审执部门能够及时联动,确保执行工作符合裁判原意;

其五,坚持善意文明执行,依法适当使用执行强制措施,防止矛盾激化,兼顾被执行人合法权益。

在完善人格权纠纷案件执行工作中,白皮书提出了以下四点建议:

1

持续推进队伍建设,提升执行工作能力水平。建立专门执行团队,配备经验丰富、富有耐心并且善于进行心理疏导的执行人员。建立立审执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沟通,协同配合。

2

加强机制建设,以创新思维驱动制度供给。落实执行督促履行程序,强化执源治理,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贯穿于执行案件纠纷处理全流程。同时,建立强制执行、执行和解、司法救助三位一体制度体系。

3

提升社会风险防范意识,注重源头治理。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是推进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法治化的长期基础性工作,在此方面法院的普法工作任重而道远。

4

深化第三方网络平台责任观念,畅通协助执行渠道。利用平台现有技术对平台日常运行进行监督,及时发现潜在的隐患并消除影响,并畅通与法院沟通渠道,建立协助执行的专门对接部门,从而提高协助执行的效率。

案例一:司法救助缓解执行不能困境

基本案情

原告段某到某医疗机构就诊后,该医疗机构进行了非常规的治疗手段,导致原告因此造成三级伤残,并遭受精神痛苦。黄浦区人民法院遂判决该医疗机构赔偿原告段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代理费及司法鉴定费共计人民币107万元。判决生效后,该医疗机构未完全履行,原告段某向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情况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段某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案件裁定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段某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法院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变更过名称。黄浦区人民法院先后调查其更名前后的名下财产,发现均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处于吊销状态。申请执行人段某经此次事故后,精神抑郁,长期误工,且配偶无业,又需要承担较大的医疗开支,家庭生活困难。申请执行人段某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经黄浦区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委员会的审议,同意了上述请求。

典型意义

司法救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司法救助有利于改善民生,顺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权利保障的期待,彰显了党和政府的民生关怀。本案中医疗机构对段某健康权、身体权的侵犯,使其遭受较大的精神痛苦,生活因此受到很大影响。黄浦区人民法院积极启动司法救助,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及早的息诉息访,化解社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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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坚持名誉权保护,兼顾被执行人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原告殷某与被告戴某名誉权纠纷一案,法院判决被告戴某在其微信朋友圈连续五日发表致歉声明(内容须经法院审核),向原告殷某赔礼道歉,若被告戴某逾期拒不履行上述义务,则由法院指定报刊刊登本判决书的主要内容,产生的费用由被告戴某负担;被告戴某赔偿原告殷某律师费人民币5000元。

执行情况

判决书生效后,权利人殷某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黄浦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接到执行通知后,被执行人戴某联系执行法官,表明其已经履行完毕判决确定的赔礼道歉义务,关于金钱债务愿意主动履行。申请执行人殷某对上述说法不予认可,执行法官遂召集双方当事人到庭谈话。

执行谈话中,被执行人戴某向执行法官提供其已经连续七天在微信朋友圈发布道歉声明的照片。申请执行人殷某认为之前发表侮辱内容的朋友圈的微信号与发表致歉声明微信号不一致,不能达到消除影响的目的。被执行人戴某表明其发布侮辱的微信号是之前公司派发的微信号,现在已经离职,微信号已经被收回,无法使用,所以发布致歉声明的微信号是自己实名注册的且一直在使用的微信号,再说一审判决也没有具体明确发布致歉声明的微信号。申请执行人殷某对于上述辩解不予认可,坚持要求要在原来发布侮辱内容的微信号发布致歉声明,否则就应登报道歉。

经执行法官的释法答疑,被执行人戴某做出让步,愿意登报发布致歉声明,具体报刊由法院确定。经法院建议,最后选择《上海法治报》刊载一审法官认定的道歉内容,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关于本案金钱义务,被执行人戴某当庭支付申请执行人殷某5000元,全案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线上平台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易变性。当微信群被解散,微博账户、微信账户、大众点评等账户被注销或无法使用时,被执行人另行注册账户或在其他账户发布致歉声明是否可以认定道歉义务履行完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

本案中,被执行人发布侮辱内容的微信号与发布致歉声明的微信号不一致时,是否可以认定其道歉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判决主文并没有明确确定发布致歉声明的具体微信号,被执行人非基于主观原因只能选择自己实名注册的微信号发布致歉声明,应当认为其道歉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另一种观点认为,致歉声明发布在之前发布侮辱内容的微信号上是当然之理,如此才能达到消除影响的效果,如果之前的微信号不能使用就应当通过替代方式——登报发布致歉声明。

执行法官能动执行,耐心地向被执行人释法答疑也让被执行人认可采取登报发布致歉声明的替代执行方式,申请执行人也作出让步没有要求刊登判决主要内容内容,认可刊登致歉声明即可,起到了纠纷一次性解决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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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房屋失火租客死亡无力赔,耐心劝导坚持一年终执毕

基本案情

原告韩某某一家租住于被告孙某某的公租房内,因一日凌晨发生火灾,原告韩某某的父亲韩某在屋内身亡。原告韩某某认为被告孙某某未尽到相应管理义务,至房屋发生火灾,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抚养费、赡养费、差旅费等共172万余元。经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需承担10%的责任,判决被告应当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差旅费等共计人民币16万余元。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原告申请执行。

执行情况

立案执行后,黄浦区人民法院立即采取执行措施,冻结了被执行人孙某某的银行账户,并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一处房产,并约谈被执行人询问履行方案。被执行人起初对判决不服,认为本案房屋失火是因为其的私拉电线等行为引起的,经过执行法官的耐心劝导和释法析理,被执行人逐渐认可本案判决,并开始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经与双方当事人谈话确认,将采取冻结被执行人养老金账户的方式进行执行,因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为与案外人共有且系被执行人生活所需,房产暂不进行处置。经过为期一年多的执行,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本案判决确定的义务,案件得以顺利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第一,释法析理引导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法律义务。本案被执行人因对判决不服,多次向上级法院进行申诉,其申诉被驳回。黄浦区人民法院在尊重被执行人申诉权利的基础上,劝导被执行人及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并告知其拒不履行可能面临的风险。同时,通过释法析理帮助当事人理解并认可判决,被执行人抵触情绪逐渐消除,愿意主动配合法院执行工作。最终,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判决确定的义务。

第二,坚持善意文明执行,根据被执行人实际情况制定执行方案。本案在执行中,考虑到被执行人年近九旬,在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养老金等银行存款时,充分听取了被执行人的意见,以免影响被执行人正常的生活、看病需求。在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后,考虑到房产系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共有,且为其生活居住所必需,未对房产进行处置。在执行方案的选择上,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意见,最终采取了更为缓和且效率更高的冻结、扣划养老金方案。

第三,合理适用强制措施,保障申请执行人胜诉利益。本案在执行中合理适用强制措施,在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和房产后,立即在第一时间冻结、查封上述财产,掌握执行的主动权,以便督促被执行人配合法院执行工作。在确认采取定期扣划被执行人养老金的执行方案后,考虑到养老金领取周期长,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黄浦区人民法院向社保部门发出禁止被执行人变更养老金领款账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确保申请执行人能够获得胜诉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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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力促和解缓和矛盾,追踪财产保障权利

基本案情

被告施某等人由于未对房屋的安全隐患采取一定的弥补措施,后房屋电气线路短路导致火灾,致使在屋内休息的张某死亡,张某儿子蒋某诉至法院,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黄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施某等人支付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交通费、律师费等共计人民币92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因施某等人拒不履行付款义务,蒋某申请执行。

执行情况

执行中,执行法官传唤双方到庭谈话。施某等人表示他们都已经退休,没有能力一次性支付全部执行款项,希望可以分期还款,并且表示期间如房屋动迁,可提早一次性完成支付。经法院沟通,蒋某同意该分期方案,双方当庭达成和解,该案终结执行。结案两年后,蒋某向法院表示施某等人户籍地房屋开始动迁,承办法官立即向所属动迁组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以剩余执行款项为限冻结上述动迁款。

典型意义

不同于一般的金钱给付类执行案件,生命权纠纷,双方当事人之间由于人身侵害导致的矛盾一般较大且难以调和,申请标的中往往是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大额补偿费用,执行时要兼顾被执行人的给付能力以及申请执行人方的生活状况、情绪等多方因素。本案双方生活都比较艰难,法院尽力沟通,使其达成和解,分期偿付。同时,该类案件结案后也需要关注好当事人的履行情况,在具备可执行条件后及时予以执行,最终解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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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多措并举 多年老案终于全部执行到位

基本案情

被告朱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时在路口将原告娄某撞倒,造成原告娄某构成九级伤残的后果,交警部门认定由被告朱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法院遂判决被告朱某赔偿原告娄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费、鉴定费、辅助器具费、交通费、衣物损失费、律师费等共计人民币19万余元。判决生效后,朱某未履行,原告娄某向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情况

立案执行后,黄浦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全面调查,并5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到庭谈话。但被执行人朱某名下仅持有少量股票、无房屋,仅有一套公房承租权。执行中,被执行人朱某自行将持有的股票变现后将5000元款项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娄某。黄浦区人民法院在冻结其公房承租权后,亦前往被执行人朱某工作单位,调查其工资收入,并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经济情况,酌情每月提取1000元工资作为执行款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娄某。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公房承租权也难以变现,案件只能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0年4月,了解到被执行人朱某已经在2020年2月退休,黄浦区人民法院前往上海市公积金中心扣划其公积金账户中的余额10万余元。至此,本案顺利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身心健康是公民生存和进行正常民事活动的前提条件,健康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本案中,被告朱某因非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娄某九级伤残的严重后果,侵害了其健康权,对其身心造成损害和痛苦。本案执行中多措并举,多次约谈双方到庭谈话,冻结其公房承租权,给与被执行人压力,促使被执行人将持有的股票变现,同时每月提取其工资收入,定期发放给申请人,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申请执行人的困难情况。在被执行人到达退休年龄、符合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公积金提取条件之后,一次性扣划被执行人账户中的余额,将案件全部执行到位,保障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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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赔礼道歉义务的履行亦应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基本案情

原告方某与被告胡某名誉权纠纷一案,判决确定:被告胡某应在“某小区业主群”微信群中以书面形式发布对原告方某的致歉声明(内容需事先经过法院审核)。

执行情况

原告依据生效判决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胡某在“某小区业主群”微信群中以书面形式发布对原告方某的致歉声明。

执行谈话中,被执行人表明其已经在微信群里面发布致歉声明。但申请执行人表明没有看到致歉声明,而且其也不认同致歉声明的内容,过于简单、没有诚意。被执行人表明致歉声明的内容已经与审判法官核实。经调查,被执行人凌晨一点半在微信群发布致歉声明,随即撤回上述微信消息。

执行法官对被执行人这种不真诚的道歉行为予以批评,被执行人思想上认识到了错误,并且当庭表明,可以再发布一次致歉声明,保证不再撤回,但是对于道歉内容由于已经经过审判法官审核,内容他们不会再做修改。执行法官向审判法官了解情况后向申请执行人说明其中的缘由,最后在被执行人重新发布原道歉内容后申请执行人认可本案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民事主体应当自觉履行民事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民事强制执行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道歉是对悔过有指向性的表达”,被执行人深夜在微信群发布道歉声明,随即又撤回,被执行人的履行不符合诚信原则,不能达到消除影响的效果,也看不出被执行人有悔过的态度故而不能认定被执行人赔礼道歉义务履行完毕。

关于赔礼道歉内容的审核主体,判由法院审核应当认为审判法官和执行法官均有审核的权利。当然在审核的过程中应尽量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避免后续程序中,双方产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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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七:第三方网络平台大力协助,促成执行和解

基本案情

原告卞某与被告长沙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长沙某公司赔偿原告卞某医疗费、拐杖费、电动车修理费共计5.8万余元,判决生效后,长沙某公司未履行,原告向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情况

执行中,黄浦区人民法院召集双方当事人到庭谈话,被执行人无故未到庭。谈话中法院告知申请执行人经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称撞伤他的人系某网络平台的外卖员,其系被执行人的员工,而被执行人可能与该网络平台有合作。后黄浦区人民法院向该网络平台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该网络平台配合调取其与被执行人的合作协议、被执行人缴纳保证金情况及与被执行人的往来交易流水。该网络平台收到黄浦区人民法院文书后积极与执行法官取得联系,提供情况称:第一,被执行人与平台方无直接协议合作关系,故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第二,被执行人为与平台方签订合作协议的第三方提供劳务服务,与该第三方签订的合作协议;第三,平台方已积极联系与其合作的第三方解决上述无法执行到位的问题。

在第三方积极协调并兜底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就被执行人后续进行手术治疗所产生的的费用达成约定,本案终结执行。

典型意义

在第三方网络平台的外卖员、快递员电瓶车肇事案件中。被执行人作为上述劳动者的用工单位往往是网络平台的合作方,甚至是该合作方的再下一级合同主体。往往在判决中无法确认该平台方为承担责任的主体。为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利益。在执行中应跨前一步寻求第三方网络平台的协助并唤起平台方承担广泛社会责任的意识。

在本案中,黄浦区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建立与网络平台的常态化沟通机制,以便在后续此类案件中畅通网络平台协助执行的渠道。一方面,寻求对保证金执行等传统执行手段的助力,使得执行案款能够真正落实到位;另一方面,通过网络平台从中协调,促成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并且就申请执行人后续治疗产生的费用达成约定,减少当事人的讼累,达到诉源治理的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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郁 非

市人大代表

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工会副主席,上海第一食品南京东路旗舰店“一盒上海”“壹食壹品”专柜柜长、劳模工作室负责人

李强总理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的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体现了我国政府对人民福祉的高度重视。人格权纠纷案件的执行工作,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基本权利具有重要意义。白皮书所呈现的数据和特点分析,为我们深入了解人格权纠纷案件执行现状提供了宝贵资料,同时也发现了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针对这些问题,白皮书提出的工作建议既具有针对性,又具有可操作性,为黄浦区人民法院进一步提升人格权纠纷案件执行工作水平提供了有力支持。人格权与公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民法典》规定的各种人格权的实现,离不开生效裁判的执行。相信以此为契机,黄浦区人民法院人格权纠纷案件的执行工作水平将更上一个台阶,从而更好的保障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陈 岗

市人大代表

上海永善建筑保养工程有限公司应急抢险班组经理

近年来,加强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等人格利益保护的呼声和期待越来越高,人们对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的关注和重视,是对美好生活向往的核心和关键。此次黄浦区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格权纠纷案件执行工作白皮书,详实地归纳了该类案件的特点,并通过相关典型案例的介绍,总结了法院在强化人格权司法保护方面的工作成效,特别是提到的对于涉网络人格权利益保护,正是社会民众关注之热点。我相信,随着司法工作的不断推进,人格权保护的经验会越来越丰富,法律体系也会越来越完善,以期更好地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法治的发展。

来源:黄浦法院

编辑:张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