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经营主体报送2023年度报告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年度报告的主体

凡2023年12月31日前在我市登记注册且未注销、未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各类经营主体(含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及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均应当报送2023年度报告。

二、年度报告的时间

2024年1月1日至6月30日(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报送时间为2024年3月1日至6月30日)

三、年度报告的方式

访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ln.gsxt.gov.cn),点击“企业信息填报”模块,按照说明和提示,在线填报年报。个体工商户选择不公示年报信息的也可向所在地市场监管所报送纸质年度报告表。

报送年报无需缴纳任何费用,不要点击任何来源不明的短信链接,不要向陌生人提供个人信息、验证码、银行卡号、密码等,谨防受骗。

四、年度内容的修改

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经营主体可以自行对其已经报送公示的2023年度年报信息进行修改,不受次数限制;修改其他年度年报信息,以及7月1日之后修改2023度年报信息的,需要向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年报信息修改前后的内容由公示系统记录并公示。

五、企业应公示的其他信息

除年报外,企业应当自以下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3.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

4.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

5.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6.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以上信息公示方式为:访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ln.gsxt.gov.cn),点击“企业信息填报”,登录后选择“其他自行公示信息填报”,按企业实际情况及网站提示完成公示即可。

六、未按规定公示信息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规定: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公司未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公示有关信息或者不如实公示有关信息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年报服务咨询电话

兴城市市场监管局:0429-5890033

东辛庄分局:0429-5162267

宁 远分局:0429-5152634

红崖子分局:0429-5653677

旧 门分局:0429-5181899

沙后所分局:0429-5415003

古 城分局:0429-5124646

钓鱼台分局:0429-5415315

温 泉分局:0429-5480177

徐大堡分局:0429-5316200

高家岭分局:0429-5781019

兴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