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总结推广法治徐汇建设经验做法和特色成效,彰显法治在“建设新徐汇、奋进新征程”中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2023年,徐汇区深入开展法治先锋系列活动,经初选申报、网络投票、综合评审等程序,选树了一批经得起实践检验、获得社会广泛认可的法治品牌、法治案例、执法案例及法治观察典型。
2023年度
徐汇区综合行政执法“十大优秀案例”
1
许某擅自搭建建筑物案——法理情相融合,助力“三旧”变“三新”
申报单位:徐家汇街道
本案系擅自搭建建筑物案件。当事人许某搭建一间面积为25.93平方米的钢结构建筑物用于经营,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行为违反《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徐家汇街道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当事人不服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向徐汇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区政府作出维持的复议决定。当事人随后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上铁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后当事人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三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涉案建筑物已被拆除。
办案札记:
本案中,当事人于2004年搭建涉案建筑物用于设摊个体经营,长年占道致交通堵塞,引发周围群众不满,影响区域城市更新进程。本案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确认了法律效力。同时,为实质性化解争议,徐家汇街道成立专案领导小组,通过开展调研反复研究案情,排摸当事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多次和当事人进行沟通,做到了法理情相融合,顺利拆除涉案建筑物,使中心城区道路旧貌换新颜,居民出行更加舒畅。
2
某广告公司违反设置规划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案——保护历史文化风貌区,城市管理要像绣花一样精细
申报单位:天平街道
本案系违反设置规划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案件。当事人某广告公司在房屋外墙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长2.8米,高3.5米,厚0.15米,面积为9.8平方米。由于所处位置属于历史风貌区,在该处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历史风貌保护规划的要求,并经过相关部门的行政许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天平街道责令当事人限期自行拆除上述户外广告设施。经复查,当事人未按要求改正,天平街道作出罚款壹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办案札记:
衡复历史文化风貌区总占地面积为7.66平方千米,是上海中心城区成片保护规模最大、历史风貌保护最完整的核心街区。在办理本案的过程中,天平街道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市管理要像绣花一样精细”的重要指示精神,使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与城市区域功能和风貌相适应,与街区历史文化和人文特色相融合,与周围市容环境和城市景观相协调,促进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符合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的整体规划。本案对风貌区内擅自设立广告设施具有一定的教育引导意义。
3
某物业公司出租房屋不符合相关规定案——教惩并举,准确适用裁量基准从轻处罚,保障营商环境
申报单位:枫林街道
本案系出租房屋不符合相关规定案件。枫林街道对当事人某物业公司承租的房屋进行检查时,发现存在以下两种违法情形:一是违法将原始设计为厨房的房间单独出租供他人居住,二是违法将客厅分隔出租供他人居住。经向房管部门协查确认,当事人并未办理代理经租备案手续。该行为违反《上海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枫林街道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但当事人逾期未改正。同时,枫林街道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曾在2022年11月因相同的违法行为被查处。因此,枫林街道根据裁量基准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的处罚告知。经听证及复核,鉴于当事人认错认罚态度良好,依法改正违法行为并保证不再从事群租活动,枫林街道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拾万元的从轻处罚决定。
办案札记:
本案系枫林街道在《上海市住房租赁条例》生效后查处的第一例群租执法案件。在确认当事人认识到错误并采取积极措施改正违法行为的前提下,综合考量企业营业状况,枫林街道对当事人作出从轻处罚的决定,既对辖区群租违法行为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同时最大限度保障辖区的营商环境,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此外,涉案现场包含厨房与客厅违规出租的不同违法情形,违法事实认定较为复杂,证据收集困难,执法过程中街道与房管部门建立良好的配合机制,本案的成功办理对群租类案件具有较强指导意义。
4
某餐饮公司未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收集容器案——执法宣教同步走,共促垃圾分类新时尚
申报单位:斜土街道
本案系未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收集容器案件。斜土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某餐饮公司经营的美食城存在未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至相应收集容器的现象。该行为违反《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斜土街道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当事人自行整改。但在后续检查中,街道发现当事人又存在该违法行为,故再次责令整改并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办案札记:
本案中当事人从事美食城经营活动,负责美食城内餐饮店铺生活垃圾的清运管理,因管理疏忽导致垃圾混投现象时有发生。斜土街道在办理本案的过程中,注重教育与整治并行,督促当事人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监管力度。本案为单位未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收集容器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类案件提供了执法范例,具有一定的社会意义和参考价值。
5
钱某破坏房屋外貌案——破墙开门存隐患,释法明理促整改
申报单位:田林街道
本案系破坏房屋外貌案件。田林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在巡察整治中发现,当事人钱某擅自拆除房屋南侧天井的部分外墙,开设一扇高度为2米、宽度为0.9米的门。该行为违反《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田林街道责令当事人限期恢复原状。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田林街道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办案札记:
近年来,田林街道积极推进住宅小区“三旧”变“三新”,秉承“人民城市”发展理念,结合美丽家园建设对违法搭建建筑、破坏房屋外貌等住宅小区常见违法情形开展集中治理。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执法人员注重释法明理,努力促成当事人共同成为社区治理的重要参与者,积极配合整改,实质性解决一批历史遗留问题,不断补齐社区治理短板,提升小区整体环境,让居民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
6
赵某损坏房屋承重结构案——对轻微违法且自行恢复行为免予处罚,让执法有力度更有温度
申报单位:长桥街道
本案系损坏房屋承重结构案件。长桥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接群众举报,调查发现某小区房屋权利人朱某委托其子赵某对房屋进行装修,在装修过程中拆改部分承重墙体,面积为1.14平方米。该行为违反《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长桥街道责令赵某限期恢复原状。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长桥街道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办案札记:
在本案的办理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恢复承重结构,尽可能降低对整幢房屋及周围邻居的影响,又因损坏房屋承重面积较小,违法行为轻微,长桥街道最终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在保证法律“刚度”、坚守执法“尺度”前提下,全力释放执法“温度”,为损坏房屋承重结构案件提供了执法参考。
7
某建设公司未按照要求设置施工铭牌案——首违不罚宽严相济,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申报单位:虹梅街道
本案系未按照要求设置施工铭牌案件。当事人某建设公司在漕河泾某项目工地出入口处设置的施工铭牌缺少文明施工具体措施,违反《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第十条的规定,虹梅街道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经复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设置了关于文明施工具体措施的“五牌一图”,符合整改要求。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及《上海市城市管理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的规定,虹梅街道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办案札记:
在本案的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通过对当事人进行普法教育,促使当事人积极配合整改,及时设置文明施工具体措施。对于首次违法且及时改正、符合免罚清单条件的市场主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有助于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为办理相关案件提供执法范例,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8
谢某擅自搭建建筑物案——释法明理助拆历史违建,破解城市更新“必答题”
申报单位:龙华街道
本案系擅自搭建建筑物案件。龙华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接拆违办告知单,反映某小区存在违法建筑。经查,涉案房屋南侧的一间建筑物,面积为6.82平方米,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建筑物搭建于1995年,现搭建人已过世,由当事人谢某实际所有并使用。该行为违反《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龙华街道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龙华街道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办案札记:
本案由于历史原因,涉案违法建筑物的搭建人已无法找到,执法人员通过耐心释法明理,告知当事人违法建筑事实情况以及危害后果,当事人最终配合自行拆除涉案违法建筑物,对无法明确违法搭建人的情况下拆除存量违建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9
某服务公司擅自砍伐树木案——合理处置擅自伐树,守护城市绿色风景
申报单位:漕河泾街道
本案系擅自砍伐树木案件。当事人某服务公司与某公寓管理公司签订《保洁管理服务合同》,从事公寓酒店的保洁服务。某服务公司在未取得行政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砍伐院内9棵桂花,该行为违反《上海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砍伐10棵以下,漕河泾街道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贰佰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办案札记:
城市绿化是城市建设和发展中提高市民生活质量、优化城市环境和生态的重要标志,但有些企业在注重经济效益的情况下忽略了对绿化的重视与爱护,甚至出现损坏绿化的行为。本案当事人根据客户提出的改变酒店院内卫生环境要求,擅自砍伐9棵桂花树,最终经市民投诉而被查获,受到行政处罚。本案的办理为查处绿化案件提供了执法范例,具有一定的社会意义和参考价值。
10
程某违反最小出租单位规定案——巧用调查取证,破解群租治理难题
申报单位:华泾镇
本案系违反最小出租单位规定案件。当事人程某向房屋权利人承租原始房型为两室一厅的房屋后,将客厅空间使用混凝土墙体分隔后出租,违反最小出租单位规定。该行为违反《上海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华泾镇政府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鉴于当事人逾期未改正,华泾镇政府作出罚款壹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办案札记:
本案中当事人对执法不配合,甚至通过让租户对大门上锁等方式阻挠执法,致使调查工作一度陷入僵局。对此,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和租户采用单独约谈、逐个攻破的方式分别进行取证,在其余租户证词与相关书证印证的情形下,当事人对其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本案为办理“二房东”违反最小出租单位规定类案件提供了调查手段和取证方式上的执法范例,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供稿|秘书科项韵、洪元蔚
编辑|沈佳琳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