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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 王宁

近日,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以能为他人办理驾驶证为由的诈骗案件。

被告人金某某以能够为他人办理驾驶证(如恢复因酒驾或交通肇事被吊销的驾驶证、驾驶证增型等)为由,骗取被害人朱某某、李某某、于某某、苏某、姚某某、张某某、李某某、梁某、王某和柳某某十人钱款,累计诈骗数额十四万八千五百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金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金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对其可以从轻处罚。经查,被害人朱某某、李某某、于某某、苏某、姚某某、张某某、李某某、梁某、王某和柳某某请托被告人金某某办理驾驶证的行为具有非法目的,上述十名被害人基于不法意图被骗而遭受的财产损失,不应予以发还。被告人金某某的诈骗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法院判决,被告人金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被告人金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十四万八千五百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