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执行机关是户籍地还是居住地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1、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一般是户籍地公安机关,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向被告人宣布取保候审决定后,应当将取保候审决定书等相关材料送交当地公安机关。

2、如果被告人不在本地居住的,应为其居住地公安机关。

取保候审的方式:

1.提出保证人担保。

也就是说,被取保候审人要提出一个符合条件的人作为自己的保证人,该保证人要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担保被保证人能够做到随传随到。如果被取保候审人违反规定,保证人不及时报告的,要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提供保证金。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取保候审的,交纳一定数额的现金作担保。如果违反有关规定,保证金就会被没收,并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有关规定,取保候审结束时,应当退还保证金。

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能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

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依法应当逮捕,但因患有严重疾病,或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逮捕的;

4、对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讯问、审查,认为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的;

5、已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不能结案,采取取保候审方法没有社会危害性的;

6、对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它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7、提请批准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8、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应遵守的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法律依据】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在异地的,应当及时通知居住地公安机关,由其指定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必要时,办案部门可以协助执行。

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变更的,执行取保候审的派出所应当及时通知决定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由其重新确定被取保候审人变更后的居住地派出所执行。变更后的居住地在异地的,决定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该地公安机关,由其指定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原执行机关应当与变更后的执行机关进行工作交接。

第十六条

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被取保候审人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取保候审一般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执行,但已形成经常居住地的,可以在经常居住地执行。

被取保候审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在其暂住地执行取保候审:

(一)被取保候审人离开户籍所在地一年以上且无经常居住地,但在暂住地有固定住处的;

(二)被取保候审人系外国人、无国籍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的;

(三)被取保候审人户籍所在地无法查清且无经常居住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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