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 赵贝

通讯员 黄璐

与他人达成购买协议后,是否就可以随便砍伐他人自留山上的树木?近日,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相关案件,两名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

庭审现场(法院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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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法院供图)

案情显示,2023年3月,被告人王某、蒋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共谋在宜昌市夷陵区乡镇山林中采伐林木出售牟利。此后,蒋某与山林权属人谈妥购买林木事宜,王某支付林木价款后雇人采伐并出售,违法所得共计12160元。经鉴定,被采伐林木共计221株,立木蓄积32.5872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王某、蒋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上述事实,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补种树木,修复生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蒋某违反森林法规定,共同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罪。为保护我国森林资源,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夷陵法院遂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被告人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极目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