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妇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联合举办大连市妇联“三八”维权月普法宣传活动启动仪式暨大连市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发布活动。我市此次发布活动在全省尚属首次。

入选的十大案例是从近年来办理的大量涉及妇女儿童案件中推选出的最具代表性的典型案例,涉及婚姻家庭、人身安全、三期保护、法律援助等多个方面,反映了妇女儿童在现实生活中权益受侵害的典型问题,展现了妇联和法院及法律援助部门在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方面所做出的努力和成果。同时也为同类案件的办理和问题的解决提供了示范指引。此次活动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案例一
我市首份离婚财产申报令

张某(男)与王某(女)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生子张某某于2019年出生。随着时间的推移,张某与王某的婚姻问题逐渐显露,2021年初张某便与王某开始分居生活。张某于2023年1月诉至法院,请求与王某离婚,并要求孩子归自己抚养。

法院为定纷止争,让当事人一次诉讼解决所有问题,向双方当事人发出《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附《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表》。双方当事人向法院如实申报了财产,并在法院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和平分手,案件圆满解决。此案发出的《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是自2023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后大连市发出的第一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案例二
丈夫向情人大额转账 妻子成功追回

原告张某(女)与被告王某(男)结婚十余年。近年来,张某发现王某有婚外恋情、花销较大,双方为此关系恶化,遂张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因王某经营个人公司,其个人财务与公司财务存在混同,银行流水复杂,张某无法掌握王某出轨、转移财产的确凿证据。法院查明二人感情确已破裂,故判决二人离婚,共同财产按照适当照顾女方的原则予以平均分配。

张某不服,提起上诉。在离婚判决尚未生效之时,王某在微信上向他人展示自己与另一女性(李某)的婚纱照,该条内容被张某发现,张某以此为线索查询到王某曾向李某大额转账约150万元,据此对李某、王某提起不当得利之诉,请求返还转账财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尚未离婚即与他人拍摄婚纱照,其行为违反公序良俗,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遂对王某和李某辩称的“转账系借款及生意往来款”等不予采信,李某接受转账应属不当得利,法院判令李某限期返还,并在离婚二审中认定王某存在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判决共同财产张某分得七成、王某分得三成。

案例三
人身安全保护令护航离婚纠纷案

原告小李(女)与被告小张(男)于2017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原告小李曾先后两次起诉法院要求离婚,经法院调解后撤诉。后双方向某区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因未达成离婚协议再次诉至法院。

诉讼期间小张多次对小李实施家庭暴力,并且多次打电话到小李单位进行威胁、恐吓,经警方及辖区街道、妇联多次调解无果。小李认为自己生命健康受到严重威胁,身心受到严重伤害,向法院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能够证实其遭受了家庭暴力,遂做出民事裁定:一、禁止被申请人小张对申请人小李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小张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小李及其相关近亲属。三、禁止被申请人小张进入和接近申请人小李住所及工作单位。该裁定有效期为6个月。后法院判决准予二人离婚。

案例四
首份家庭教育令

小董的母亲董某与父亲张某多年前已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小董由母亲董某抚养,抚养费由双方共同负责,父亲张某每月给付生活费800元,医疗费及教育费按实际收费各自承担一半,于实际发生时支付,直至婚生子小董18周岁止等内容。离婚后,父亲张某前几年还能按时给付,后来居然4年多未再支付任何费用。母亲董某以小董为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小董的父亲张某按协议支付孩子抚养费、学费、孩子生病产生的医疗费等相关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原告母亲与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遵守履行,遂依法判决被告张某支付所欠的抚养费、学费、医疗费等费用。

案件宣判后,承办法官依照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向这位父亲发出大连法院首份《家庭教育令》,该教育令责令其要按时支付抚养费。

案例五
化解非婚生子女学费纠纷案

小陈是陈某和张某的非婚生子女,孩子出生后二人分手了。多年来,双方因为子女抚养、房屋居住等问题一直纠纷不断。今年,小陈该上高中了,由于学费问题,小陈虽然考了高分,但是迟迟无法办理入学手续,小陈的母亲张某没有工作能力,几乎没有收入,只能诉至法院,要求陈某支付孩子近年来的学费及生活费9万余元。陈某说:“这么多年来,我一直支付抚养费,但孩子根本不认我。我只是一个退休员工,孩子上的是私立高中,哪有能力支付十几万的学费?”

本案承办法官认为,从法理上讲,本案诉请的学费尚未产生,依法可直接驳回。但此案处理结果极有可能影响孩子终身学业及身心健康,必须妥善解决。遂将本案纳入“涉案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中心”,希望通过家庭教育与人民调解相结合的方式妥善解决问题。

在涉案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中心、法院、妇联的共同努力下,家庭教育指导师制定了针对本案的家庭教育指导方案,几经波折终于化解了父母双方多年的积怨。交学费当日父母带着孩子一起去学校办理了入学手续。

案例六
产妇被降工资,女职工三期权益保护案

王某是某国企公司员工。2022年8月,尚在合同期内的王某向公司递交了产假申请,不久后诞下一子。很快,休假在家的王某发现自己原本每月1.5万元的工资被公司以“国企改革”为由降到了3000元/月,对仲裁结果不服,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在双方协商一致或因王某的工作内容发生明显变化而应减少工资,亦未提交证据证明降低王某工资经过的法定程序,也并未证明其过程王某已知悉并同意。现公司仅以国企改革通知为由降低王某的工资标准,依据明显不足。遂判决被告公司给付未足额发放给王某的工资。

案例七
我市首例因猥亵儿童被宣告终身禁业案

刘某原为某中学教师。某日刘某在教室门口见到其曾教过的学生张某(女,案发时15周岁),遂将其带至空教室内,边搭话边贴近张某身体,后开始抚摸张某腰部、肩部等处,因张某大声反抗遂停止猥亵行为。案发后被害人在家长陪同下报警,经司法部门审查,最终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禁止刘某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案例八
司法建议书延伸“审判”校园霸凌案

2022年某日23时许至次日8时许,某校校园宿舍内学生张某(犯罪时16周岁)、王某某(犯罪时16周岁)等4人与被害人李某某(案发时15周岁)因说对方坏话、挑拨离间以及争抢男友等日常矛盾对被害人李某某实施了谩骂,同时,张某等3人轮流对被害人李某某扇耳光、往头上倒脏水、粉底液等物,并在被害人柜子、面部以及背部写“贱人”等脏字辱骂,其间,张某和王某某等人录制多个小视频。事后,将小视频转发至微信朋友圈,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经法院审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被告人张某、王某某等人犯寻衅滋事罪依法判处拘役等处罚。案件审判后,审判法院向案件发生地学校及有关教育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建立并完善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所属校园及相关教育部门立刻开展行动。

案例九
向未成年人贩卖“笑气”案

2023年,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民警于工作中发现有人在开发区万达广场等地贩卖一氧化二氮(俗称“笑气”,下同),经研判,将非法经营贩卖“笑气”的张某某抓获。经查,张某某曾向包括6名未成年人在内的17人销售笑气,微信贩卖笑气流水金额为6万余元,共计获利1万余元。

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判查明,被告人张某某明知一氧化二氮用于个人吸食的危害性,亦明知一氧化二氮被列为危险化学品名录,其生产、储存、经营均需要经过相关部门许可,为逃避检查,以注册空壳公司的形式,取得危险化学品许可证,但案涉公司并未实际经营,且张某某出售一氧化二氮给个人吸食的行为属个人行为,其违法所得均归个人所有,不符合公司经营的特征,不能认定张某某有经营许可。其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铝制笑气瓶、笑气罐等予以没收。

案例十
法援助力农民工讨薪案

农民工王某(女)经“包工头”刘某雇佣,在某酒店从事装修工程项目工作。工程结束后,刘某一直拖欠王某劳务报酬未足额支付,王某多次索要均无功而返。

王某因无生活来源,经济状况非常拮据,遂向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市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认为王某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基于其农民工及妇女的双重身份,受理当日即完成审批,并指派法律援助律师承办案件。

经一审法院审理,仅判决刘某承担支付责任,未判决酒店承担支付责任。在二审判决生效后,酒店拒绝执行给付义务。承办律师又进一步指导王某搜集酒店的财产线索,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最终王某成功拿到了拖欠的劳务报酬。

半岛晨报、39度视频记者齐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