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消费者权益日
为引导消费者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提高消费维权意识,认清消费陷阱;同时督促企业守法、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共同营造放心安全的消费环境,在第42个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我们结合相关案例,为您以案释法,涉及食品、药品、网络经营虚假宣传等多个领域热点问题。
01
案例一
陈某等30人利用“电商平台+电子支付+物流递寄”模式在全国生产、销售系列假药案
基本案情
2017年5月至2020年6月,陈某租赁房屋,购买十多种西药,雇佣、安排其他被告人按照一定的“配方”,将西药与香料、面粉混合制作成颗粒状“九龙中药丸”,装入印有“纯中药、无任何副作用、祖传秘方、诚招全国代理经销商”等字样的包装袋中冒充纯中药,利用“电商平台+电子支付+物流递寄”的模式,在京东、淘宝、拼多多等知名平台,以每袋50-100元的价格销售。并且打着“纯中药”“祖传秘方”等幌子、夸大疗效虚假宣传,引诱他人购买并参与分销。案涉假药售至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金额达3.5亿元。经鉴定,陈某等人生产、销售的假药含阿司匹林、醋酸泼尼松等西药成分,但其对外宣传的原料成分为纯中药,系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属于假药。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陆续受理该系列生产、销售假药案17件30人,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十四年,以生产假药罪或销售假药罪分别判处18名被告人三年至八年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11名被告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共判处罚金1.44亿余元,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活动。一审宣判后,部分被告人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对在二审期间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的被告人从轻处罚,对其余被告人依法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互联网为老百姓购药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因其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给药品监管和打击犯罪带来新的挑战。目前,有不法分子购买原料制作假药,通过京东、淘宝、拼多多等知名电商平台进行销售,利用电商平台影响力,夸大疗效虚假宣传,诱导老百姓购买,严重扰乱药品监管秩序,危害人民群众用药安全。该系列案涉及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涉案金额达3.5亿元,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对犯罪分子依法予以严惩并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活动,彰显了人民法院打击药品违法犯罪、维护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的坚强决心。同时,该系列案的成功侦破和审理,警示广大消费者要提高自身鉴别能力,切勿相信“祖传秘方”等虚假宣传,切勿贪图便宜购买来源不明的药品,应到正规药店、医院购药,确保用药安全。
02
案例二
陈某某等11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基本案情
陈某某与曾某、刘某某合伙生产一款添加“西布曲明”的减肥胶囊,三人分工协作,销售所得利润共同分配使用。至2022年10月案发,陈某某、曾某、刘某某共生产该减肥胶囊4万余粒,销售金额达10万余元,获利约3万余元。三人将生产的减肥胶囊大部分销售给吴某,并代吴某向顾客发货、寄货。吴某利用自己的化妆品店在朋友圈宣传该减肥胶囊并销往全国,其中向罗某某销售9000粒左右,销售金额达7万余元,获利约5万余元。罗某某为扩大销售,将减肥胶囊包装成“黄金一粒瘦溶脂胶囊”,高价格出售给莫某某、周某某、冉某等人,销售金额达9万余元,获利约5万余元。客户使用后多次向罗某某反映有口干、口苦、头晕、便秘等副作用,罗某某先后两次委托专业检测机构对该减肥胶囊进行检测,均检出“西布曲明”成分,并将检测结果反馈给吴某,同时继续向吴某购货,未停止销售。同时莫某某、周某某、冉某等美容美体、网络微商从业者,在罗某某没有提供合法有效的购货凭证、食品来源的情况下,将从其购入的胶囊加价后销售给他人,在得到多人不良反应的反馈后,仍继续销售,从中获利上千至万元不等。经鉴定,在已扣押的刘某某、罗某某的减肥胶囊中检出含有西布曲明成分。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处陈某某等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三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共处罚金人民币16.5万元;判处吴某等八人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七个月至三年不等,共处罚金人民币19.3万元;对各被告人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予以没收、追缴,禁止被告人吴某等八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食品销售相关工作。
法官说法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药品安全关系到群众最基本、最切身的利益。“西布曲明”是一种中枢神经抑制剂,其减肥功效在于通过控制大脑产生的血清数量,抑制饥饿感和对于食物的渴望,实现食量缩小。然而,该成分对人体的副作用极大,常见口干、失眠、食欲减退、便秘等症状。本案的被告人通过微信朋友圈对该减肥药进行售卖,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非正规渠道的减肥食品都有一定的安全隐患,应及时辨别真假,不要盲目跟风购买。瘦不是美的唯一标准,健康才最重要,切勿用“寿”来换“瘦”。
03
案例三
虞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虞某某经营一家火锅店。2023年4月2日22时左右,虞某某在火锅店厨房内,将顾客吃剩的火锅汤料回收过滤后熬制成“地沟油”,再添加花椒、辣椒、香料制作成火锅底料油。在2023年4月3日至4日期间将用“地沟油”熬制的火锅底料添加到火锅汤底(汤底38元/锅)中,销售给了八桌顾客食用,违法所得共计304元。2023年4月4日下午,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该火锅店进行检查时,现场查获添加有“地沟油”熬制的火锅底料油净重22.05公斤(带桶重25.9公斤)。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依法判处虞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并对涉案“地沟油”予以没收,将追缴违法所得304元上缴国库;虞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检察院支付惩罚性赔偿金3040元,并在县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禁止虞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之规定,“地沟油”犯罪,是指用餐厨垃圾、废弃油脂、各类肉及肉制品加工废弃物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用油”,以及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加工的油脂而作为食用油销售的行为。因此,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不要求特定的结果发生,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为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即构成该罪。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对于食品安全类违法犯罪行为,人民法院将依法予以打击,切实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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