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广大群众森林草原防火意识,有效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草原资源安全,陆良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陆良县林业和草原局、陆良县公安局、陆良县人民检察院联合通报近年来森林火灾案例,以案示警,以案释法。希望广大群众从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坚决杜绝违规野外用火。

案例一

?2014年3月5日13时许,陆良县小百户镇某村委会村民谢某某在菜地冲山脚锄沟,烧沟里的枯草,不慎引发森林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陆良县人民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案例二

2018年2月26日15时许,陆良县大莫古镇某村委会村民戚某某在小石槽沟放火焚烧地里的干草时,不慎引发森林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陆良县人民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案例三

?2016年2月29日13时许,陆良县马街镇某村委会村民何某某,在陆良县马街镇某村委会平草地山脚自家的农田内放火焚烧干草,引发森林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陆良县人民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判其一次性赔偿陆良县马街镇某村委会经济损失37200元。

案例四

2017年3月19日15时许,陆良县板桥镇某村委会村民陈某某在三塘沟自家田里,放火焚烧田里的干草时,不慎引发森林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陆良县人民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五

?2019年1月20日15时许,陆良县板桥镇某村委会村民闻某某在阴桶沟自家田里干活期间,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焚烧干草及烤马铃薯吃,不慎引发森林火灾, 危害公共安全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陆良县人民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案例六

2019年2月15日,陆良县小百户镇某委会村民周某某在白泥坡自己的农田边焚烧杂棵、杂灌引发森林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陆良县人民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七

2019年3月25日,陆良县板桥镇某村委会村民刘某某与丈夫王某某到自家位于板桥镇某村委会石龙山大湾里的农田盖薄膜。于下午16时许,刘某某点燃其家田边的玉米杆堆时,引发森林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陆良县人民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刘某某的丈夫王某某,目击了刘某某犯罪事实发生,公安机关对其询问时故意做虚假陈述,构成包庇罪,陆良县人民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案例八

2019年3月29日下午,陆良县三岔河镇某委会村民念某某,到陆良县三岔河镇某村委会四房山上坟祭祖,16时30分许,念某某在张家坟场东侧山神牌位,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焚烧山神祭纸,引燃杂草引发森林火灾。念某某过失引发森林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失火罪。陆良县人民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念某某承担恢复生态公益林生态功能责任,对受损的生态公益林按照造林技术规范进行造林修复。

案例九

2019年5月13日14时许,陆良县板桥镇某村委会村民王某某在梯子田放牛过程中,就近捡桉树干枝在山沟低洼处用火烧用于制作赶牛鞭的棠梨树枝条时,不慎引发森林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陆良县人民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案例十

?2019年12月17日17时许,在陆良县小百户镇某村委会村民张某某核桃冲洼子山自家田里用打火机焚烧田埂上的杂草时,不慎引发森林火灾,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陆良县人民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 以上典型案例都是人为引起的森林火灾案,陆良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陆良县林业和草原局提醒广大群众:在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内,森林草原防火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禁止吸烟、烧纸、烧香点烛、烧蜂、烧山狩猎、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焚烧垃圾等非生产性用火。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甘蔗地、秸秆、牧草地,烧荒烧炭,爆破,电焊作业等野外生产性用火,需落实防火措施,按照规定申请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擅自野外用火。实行森林草原防火区设卡管理,在出入口设立检查站点和防火警示牌,禁止火源火种、易燃易爆物品等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进出车辆和人员应当扫“防火码”进行实名登记,依法接受防火安全检查,遵守防火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拒绝检查。

? ? ?凡违反以上规定的,县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给予治安拘留,并公开通报曝光;涉及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问题线索,同时依规依纪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灾,应立即拨打森林草原火警电话12119报警。

来源:爨乡陆良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