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7年6月,原告王某与被告卞某经媒人李某、李某英介绍后相识、相恋,双方于2017年10月18日进行了会亲。会亲当天,原告通过媒人向被告给付彩礼40600元、“抱轿封、开门封”6600元以及烟酒糖若干,原告方长辈及亲属给付被告卞某改口费4800元,另给付被告卞某压岁钱2200元。双方于2017年10月之后以夫妻名义相称开始同居生活,原告方家庭于2018年5月2日按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被告方家庭亦因女儿出嫁举行婚宴。共同生活期间,被告卞某先后于2017年12月、2018年5月终止妊娠两次,双方先后赴南京新协和医院、泰州东方医院及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国际和平妇幼保健院等进行检查治疗,花去医疗费若干。举办结婚仪式后的共同生活期间,双方产生购买手机、机动车投保等各项消费支出。2019年7月,双方因琐事产生矛盾,随后被告卞某回娘家居住,双方分居。最终,法院判决酌定被告方返还原告彩礼10000元。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评析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明确了未办理结婚登记彩礼应予返还的原则,但对于返还比例的确定应考虑哪些因素并未予以明确。笔者认为,婚约财产纠纷均应结合案情,处理好彩礼范围认定和返还比例酌定这两个问题。法律意义上的彩礼,一般是指按照当地习俗,通过媒人给付的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财物。在返还比例的确定上,总体而言,应根据哪方提出解除婚约、共同生活时间长短、有无流产及生育子女、彩礼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等案件具体情况酌情予以确定。本案中,双方共同生活近两年时间,期间双方因生活消费、购买结婚用品、准备结婚事宜、终止妊娠、检查身体等,存在一定的合理开支。另,被告两次流产是均因胚胎发育异常所致,中止妊娠并非其主动追求的结果。故本案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且两次终止妊娠对被告身心造成了一定伤害,双方家庭均为本案中的子女举办婚宴等进行支出,酌定被告方返还原告彩礼数额的比例为20%。本案因被告坚持不同意返还而调解未成遂下判,判后双方均服判息诉并履行判决义务。(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蒋霞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