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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是威胁矿井安全的“第一杀手”,瓦斯检查员是防范“第一杀手”的前沿哨兵,如果哨兵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管理制度形同虚设、落而不实,那瓦斯事故还会远吗?此案件中的瓦斯假检行为是对矿井安全极端不负责的表现,后果不堪设想。

案例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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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执法人员在指挥调度中心利用综合安防平台开展视频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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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在煤矿井下进行执法检查。

2023年1月26日,宁夏银川市应急管理局矿山监管人员在指挥调度中心,利用综合安防平台视频巡查,发现某煤矿瓦斯检测员在井下110906机巷掘进工作面转载点的一处瓦斯检测点进行瓦斯检测作业时,未使用光学瓦斯检测仪对环境瓦斯进行检测,直接将数据填写在瓦斯检测牌板上。依据《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该行为可能属于重大事故隐患,矿山监管人员立即向分管领导汇报,并及时将视频线索移交银川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立案调查。

经调查核实后确定,该煤矿提供的2023年1月25日22时至1月26日15时人员出入井记录,确定两个班次共有502人在井下作业;提供的2023年1月25日22时至1月26日15时生产调度报表,显示该时间段共作业出煤6303吨,据此确定该矿在上述时间段有生产作业行为。

✎ 违法行为

2023年1月25日22点10分,某煤矿夜班瓦斯检测员贾某某入井后进行瓦斯检测作业,当晚11点55分许,巡检至110906机巷掘进工作面转载点回风流的检测点时,在未使用光学瓦斯检测仪对环境瓦斯进行检测的情况下,直接将数据填写在瓦斯检测牌板上。1月26日上午,瓦检员张某在110906机巷掘进工作面转载点回风流的检测点,在未使用光学瓦斯检测仪对环境瓦斯进行检测的情况下,直接将数据填写在瓦斯检测牌板上。

✎ 处理

依据《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五条第(一)项规定,上述行为属于“瓦斯超限作业”重大事故隐患,违反了《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该煤矿作出罚款人民币80万元,责令停业整顿三天的行政处罚,对该煤矿安全总监马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

✎ 说法

银川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队长 孙群龙

✎ 法条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五条 “瓦斯超限作业”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瓦斯检查存在漏检、假检情况且进行作业的。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 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二)瓦斯超限作业的。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 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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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稿: zhangshb@woyaoce.cn

| 来源:应急管理部政策法规司

| 排版 :不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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