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3月1日起,又有许多影响社保劳动合同、就业权益的新规开始实施,赶紧来了解一下吧。

全国性新规:

全国性新规:

一、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新规出台

一、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新规出台

为有效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破解企业被冒名登记难题,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发布《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24年3月15日起正式实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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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规定如下:

这些行为都是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

(一)伪造、变造其他企业的印章、营业执照、批准文件、授权文书等;

(二)伪造身份验证信息;

(三)提交虚假承诺;

(四)其他隐瞒重要事实的情形。

●冒用其他企业名义,将其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非公司企业法人出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等的违法行为。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企业登记的,由登记机关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责任人依法作出处理。

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进行企业登记,仍接受委托代为办理,或者协助其进行虚假登记的,由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新修改的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3月1日起施行

二、新修改的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3月1日起施行

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颁布后有效实施,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进行修改,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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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电子发票基本管理规定,强调“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的法律效力相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二是增加发票数据安全管理规定,明确“税务机关在发票检查中,可以对发票数据进行提取、调出、查阅、复制”;

●三是细化发票违法行为认定情形;

●四是与现行法律法规相衔接;

●五是完善发票印制、领用、开具规定。

地方性新规:

地方性新规:

一、上海市:3月1日起,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从24%调整为20%

一、上海市:3月1日起,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从24%调整为20%

为减轻上海市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负担,现就上海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作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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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https://rsj.sh.gov.cn/tshbx_17729/20240221/t0035_1421365.html

通知内容如下:

●按照《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人社规〔2023〕5号)在本市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调整为20%。

●本通知自2024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4月30日。

二、四川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了新办法

二、四川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了新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保障劳动者权益,化解用工单位风险,四川省人社厅发布了《四川省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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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内容如下:

超龄从业人员范围。在原暂行办法的基础上,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在65周岁及以下已领取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人群也纳入保障范围。

缴费主体和缴费基数。明确缴费主体为从业单位,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以超龄等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作为基数,同时将缴费基数上限定为上年度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0%,下限定为上年度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

●劳动关系问题。明确从业单位为从业人员参保为自愿行为,且参保行为不作为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据。双方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工伤保险待遇问题。明确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超龄等从业人员在从业期间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国家和省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之外的待遇费用,由用人单位与超龄等从业人员按照相关协议或约定协商解决。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超龄等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不适用本《办法》规定,其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

●待遇重叠问题。明确按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超龄从业人员,其工伤认定等按国家和我省相关政策规定执行,不执行本办法规定;同一事故伤害,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待遇与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不重复享受。

三、成都:3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提取有变

三、成都:3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提取有变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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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调整如下:

●租赁合同未登记备案的,缴存人每月提取限额由1000元调整为1200元,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1.44万元。

●符合租住住房提取规定的多子女家庭,租住住房提取限额在前述限额标准基础上对应上浮50%。

●缴存人在重庆市、绵阳市行政区域内购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无需提供本人或配偶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证明。

四、沈阳:住房公积金有变

四、沈阳:住房公积金有变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关于调整职工现金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自2024年3月1日开始正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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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调整如下:

●取消职工现金购买自住住房提取时限。取消职工现金购买自住住房须在购房两年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时间限制。调整为,职工现金购买自住住房,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分别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调整职工现金购买二手房提取时限。职工现金购买二手房,由“自《不动产权证书》签发日期起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调整为“自《不动产权证书》签发日期满半年以上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