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电视台都市频道曝光了多起男子瞒着妻子“借卵”代孕的案例:一高姓女士称自己62岁的父亲在全家不知情的情况下,“代孕”了一名男婴;湖南的郭女士和深圳的刘女士也称在自己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丈夫找人“代孕”了孩子,家庭走向决裂。

针对此类现象,受访律师对红星新闻表示,根据我国当前的法律法规,实施代孕属于违法行为。而此类案例中,丈夫瞒着妻子实施的“借卵代孕”行为,侵犯了妻子的生育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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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片 图据IC photo

律师说法:

丈夫“借卵”代孕侵犯妻子生育选择权

据河南电视台都市频道报道,高女士反映称,自己62岁的父亲在全家不知情的情况下,“代孕”了一名男婴,当时胎儿已经5个多月了。2022年9月23日,湖南益阳的郭女士下班回到家,发现家里多了一个女婴,询问后才知道这是她老公找代孕生的。同时,有代孕妈妈会在湖南两所医院内顶替“客户”身份信息进行生产并且办理“虚假”《出生医学证明》。3月14日,湖南省卫健委工作人员就此事回应极目新闻称,已经介入调查,核实后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钟兰安律师对红星新闻表示,代孕作为一种人工辅助生殖技术,一般是指在体外受精的卵子形成胚胎后,将其植入生育女性(代孕者)的子宫内,由该女性替他人完成怀胎和分娩的过程。卫生部2001年发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因此,从目前部门规章的角度而言,“借腹生子”的行为没有得到法律的正式承认。

北京市恒圣律师事务所律师魏子华在接受红星新闻采访时同样表示,根据当前的法律法规,不管双方是否为夫妻关系,所用的精子卵子是否为双方提供,只要实施了代孕行为,均属于违法。

钟兰安律师提到,《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发布至今已经过去了23年,已不适应当前的国情和人口形势,需要进行修改。但未来对“代孕”的法律态度,目前尚不得而知。

此外,两位受访律师均表示,在媒体曝光的多起男子瞒着妻子“借卵”代孕的案例中,丈夫均侵害了妻子的生育选择权。“生育权包括生育子女的权利,也包括不生育子女的权利。夫妻双方都有选择权,且选择权是平等的。”

魏子华律师还表示,男子“借卵”代孕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妻子的生育选择权,同时也可能会导致出借卵子一方、代孕方及妻子之间就孩子生母身份、抚养权问题发生争议。

最高法典型案例:

生育选择权同样适用于人类辅助生殖领域

2014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98例未成年人审判工作典型案例。在王某某诉张某某生育选择权纠纷案中,女方违背男方意愿进行代孕生子,后又要求男方承担抚养责任,法院判定女方违背男方的生育选择权,并未支持女方的诉讼请求。

案情显示,王某某与张某某于2000年9月份认识,之后开始恋爱、同居。2001年5月,王某某经中山医科大学深圳生殖医学专科诊断为原发性不孕,双方决定采用体外授精方法生育子女。2002年2月19日双方通过医学手段,提取了精子和卵子制造出胚胎,通过代孕产下女孩王某一;随后,双方利用原有胚胎,将原有胚胎移植到王某某体内,于2003年2月6日产下一女婴王某二。

2003年11月30日,王某某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其与张某某同居关系、非婚生子女王某一、王某二随王某某生活、张某某支付抚养费等诉讼请求。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支持王某某的诉讼请求。2011年9月9日,王某某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经双方同意由张某某提供医疗技术,使用原来的受精配子,通过代孕方式,于2008年3月20日生育一名男婴,取名王某三,由王某某抚养至今,现请求王某三由张某某抚养。

法院判决认为,本案中,没有任何证据显示“王某三”之出生征得张某某的同意,此举违背了张某某的意愿。“王某三”之出生,侵犯了张某某的生育选择权,违背了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和生育伦理原则。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王某某的诉讼请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法评析此案时表示,生育选择权是我国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其中包括生育或不生育子女的权利,这项原则同样适用于人类辅助生殖领域。张某某应享有生育选择权,在本案中具体体现为胚胎处置权。“试管婴儿”生父应享有胚胎处置权,拥有“不能被迫成为父亲”的基本权利,对在其不知情情况下生下的“试管婴儿”,其无需负担作为父亲的法律责任。

红星新闻记者 胡闲鹤

编辑 张莉 责编 冯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