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推出“3·15”特别策划,以审判实例为基础,选取跟大众生活联系密切的热点话题,通过情景演绎的方式,讲述生动鲜活的民事案例故事,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民法典》条文,让《民法典》走进群众内心,走入千家万户,为美好生活保驾护航!今天推出《烟花惊魂记》。

烟花惊魂记

 “3·15”特别策划:烟花惊魂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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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特别策划:烟花惊魂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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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法官助理 宋继林

【法官说法】

春节期间很多人会燃放烟花爆竹来庆祝,但是烟花爆竹具有危险性,容易导致人身伤害。消费者因购买的烟花爆竹质量存在问题,导致身体损害的,可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向烟花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本案中,销售者售卖的烟花存在缺陷,造成消费者受伤,消费者有权向销售者主张赔偿。同时,消费者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明知烟花燃放的危险性,其在烟花可能没有充分燃烧的情况下向前查看导致自身受伤,亦存在一定过错,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自身也要承担部分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温馨提示:根据地方政府通告,禁止在限制区域、地点燃放烟花爆竹,请严格遵守。非法生产、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的等其他违法行为的,有关部门将依法查处。

编辑 | 肖晓

供稿 | 市中院民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