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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快报刊登)

装修新房时,经熟人介绍购买了多台空调,入住后空调却出现故障。售后人员上门检查时,发现空调的室外机竟然是样机展示机,六台室内机是库存机。近日,启东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基本案情

为装修新房,经朋友介绍,施某向龚某订购某品牌的中央空调,包括160(6匹)外机一台、50(2匹)内机3台、36(1.5匹)内机2台。双方以个人名义签订合同,龚某负责安装并提供质保和维修服务,施某按约支付合同价款31000元以及材料费2000元,随后龚某上门完成空调安装调试。

施某入住房屋后,发现空调出现故障,不能正常制冷。施某反映问题后,龚某派人前往维修未果。施某向官方平台保修售后服务,品牌售后委派工作人员上门检查,发现案涉中央空调的室外机是样机展示机,不能当实机使用,且另六台室内机是库存机,均没有安装记录,无法在售后系统中对用户进行售后服务。

施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案涉合同,并由龚某返还空调款33000元。

法院审理

案件审理中,龚某多次强调空调故障系连接线问题,将电线更改为信号线即可。故法院让龚某再次前往维修处理。在维修后,施某认为空调面板仍与实际室温存在较大差距,龚某则认为民用空调的制冷显示存在一定误差,双方对空调问题各执一词。

启东法院审理后认为,施某通过朋友介绍从龚某处购买中央空调,但龚某却在未告知的情况下提供了样机展示机、库存机,导致空调不能正常运行。空调的生产日期与使用年限高度关联,而空调使用年限又关乎使用者人身财产安全,且空调外机为展示机与实体机存在明显区别,不能直接等同于标准产品。现龚某销售安装的五台空调内机均存在2013年、2015年的发货记录,库存时间明显久远,完全超出购买者对购买新机的可预期信赖,影响购买者的使用体验和使用年限。况且,案涉中央空调在实际使用中出现故障,不能正常制冷,经多次维修均未达到正常使用的工作状态,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另根据品牌售后查询,案涉中央空调并未有相应的安装记录,龚某亦无法向官方售后主张相应售后服务。综上,涉案合同存在严重违约行为,且属于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根本违约,案涉合同应予以解除,双方应分别返还合同标的及合同款项。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过程中,享有安全保障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个人信息安全保障权。在此结合法律规定和相关案例作以下提示:

第一,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消费者在购买大件昂贵商品或者使用周期较长的商品时,例如家电、电子产品等,尽量与品牌商家签订书面合同,或在购物付款凭证上备注商品性能、保质保修期等,确保在发生争议时有据可循。

第二,多渠道查验真伪。随着物联网技术发展,很多商品上标识可追溯的二维码,消费者可据此自行检验真伪;或与品牌方客服联系,通过产品识别号等了解货源渠道、退换保修服务等。消费者可通过上述方式全面、客观、真实地了解所购商品服务的真实情况,以防上当受骗。

第三,保留证据,积极维权。消费者一旦发现存在消费欺诈等情况,应当尽快收集购物合同或发票、付款凭证、聊天记录等,与商家先行协商。如遇到法律问题,也可向相关行政部门寻求帮助。若无法协商一致,可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在实践中,由于有些购买者为了追求价格优惠,找到不正规渠道购买品牌空调。而有些商家为了赚取差价,将原本在其他区域销售的产品转至本地销售,或者将一些样机、库存机当成正品销售。这些产品的条形码往往被消除掉,即使不消除的话,也不能享受售后服务。

诚实守信是民事活动的最重要的基本原则之一,在消费领域中,经营者也应当时刻向消费者披露交易商品的真实情况,不得采取欺骗或违背诚实信用的方式,不得诱导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作出交易决定,否则即会面临消费者的依法维权,也会降低自己的经营信誉。

▌文字:开发区法庭 陈娟

▌责编:综合办公室 徐越

▌审核:陆艾华

▌终审:林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