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

消费者权益日

2024年3月15日是第42个“国际消费者权益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平台和形式日益丰富,消费内容五花八门,消费金额水涨船高,消费陷阱也越来越隐蔽。如何更好维护合法权益,成为了每个消费者都十分关心的问题。

为了更好地发挥司法案例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示范和引领作用,恩施市法院公布3起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公平正义,促进市场诚信,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预付式消费未使用金额应向消费者返还

——程某诉康某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康某系经营儿童室内娱乐服务的个体工商户。2018年9月,程某缴费6950元在康某经营的水育中心购买儿童游泳课时72课时后共消费了7节课时,剩余65个课时因新冠疫情原因休课。2020年4月,该水育中心在装修过程中未经行政审批,擅自改动建筑主体及承重结构被相关责令暂停使用后一直未营业。此后,程某多次与康某联系均未妥善解决,遂诉至法院请求康某退还未使用的游泳课时费6274元。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恪守履行。康某经营的水育中心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致原告程某无法实现其合同目的,故程某要求退还尚未消费的课时费,于法有据,应予支持,遂判决康某退还课时费6274元。

典型意义

预付式消费作为一种新的消费方式,已经成为消费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覆盖到各个消费领域。与传统的消费模式相比,消费者权利的实现有赖于经营者的信用及经营状况,因此面临更高的不确定性及风险性。本案中,经营者在收取预付课时费后无法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构成违约,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本院依法判决经营者退还未履行合同义务部分的款项,挽回了消费者的损失。本案体现了人民法院填平消费陷阱,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决心,为促进预付式消费的社会共治贡献了司法力量。在此亦提醒广大消费者谨慎选择预付式消费,切勿陷入折扣营销陷阱,同时注意保留合同、消费凭证等相关证据,便于后期维权。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专题

隐瞒二手车重大事故信息

经营者需退一赔三

——包某与某汽车销售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包某与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二手车交易合同》约定包某在某汽车销售公司以30万元价格购买凯迪拉克牌二手车一辆。该合同尾部注明“所有配件为原厂件,左前有保险记录已知”。车辆交付前,包某多次询问该公司员工,公司员工均称该车未出过交通事故,有保险记录系其他车辆出事故后用该车辆名义进行了保险理赔。同年12月,包某支付购车款30万元,该公司将车辆交付使用并办理了车辆变更登记。2022年10月8日,包某在该汽车销售公司处进行维修保养时,发现维修技师擅自拆卸案涉车辆的模板,包某遂怀疑该车曾发生交通事故,再次询问该公司后仍拒不承认。经查该车辆确系事故车。包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撤销双方签订的《二手车交易合同》,某汽车销售公司退还购车款300000元,支付三倍赔偿款900000元,赔偿其车辆装饰费、按揭服务费损失100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包某多次询问,该汽车销售公司始终否认该车曾出过交通事故,系有意隐瞒案涉车辆的真实情况,导致包某作出了与其意思不一致的消费行为,该汽车销售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包某要求其赔偿三倍购车款90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双方签订的《二手车交易合同》可撤销,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相互返还,故判决某汽车销售公司退还购车款300000元,支付三倍赔偿款900000元,赔偿其车辆装饰费、按揭服务费损失10000元,包某向该汽车销售公司退还车辆。

典型意义

近年来,二手车交易量逐年上升,但在买卖过程中,由于交易信息不对称极易产生纠纷。作为从事汽车销售的企业,应当对销售车辆的维修记录、事故记录等重要信息进行全面核查,并在销售时主动、如实告知真实情况,以便消费者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合理的心理预期,这也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的法定义务。本案经营者却故意隐瞒车辆重大事故信息,其欺诈行为不仅违背了诚信原则,还可能让消费者的人身安全陷入危险,严重背离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本院判决依法对其惩戒,遏制和打击了欺诈消费者的不诚信行为,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促进企业诚信经营及诚信社会建设有推动引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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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证照过期视为无证

应向消费者“退一赔十”

——吴某诉某茶厂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23日,原告吴某在被告某茶厂经营的抖音小店购买“某云牌有机茶叶”3件,共花费752元。原告收到货物后,发现该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无法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上查询到有效登记信息,遂向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并依法向恩施市人民法院屯堡法庭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退还货款752元并赔偿原告十倍价款7520元。

裁判结果

恩施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抖音店铺经营者,理应知道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应依法获得许可。被告在销售过程中,明知其该产品的生产许可证过期,依旧隐瞒所销售茶叶的真实情况,诱使原告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应视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的违法行为。本案经法院调解,被告退还原告购物款并三倍赔偿。

典型意义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因此法律赋予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更严苛的安全责任,赋予消费者主张惩罚性赔偿的权利。食品生产许可证,是从生产加工源头管控食品安全风险,守住安全底线的重要手段。本案中,经营者明知食品生产许可证过期,依旧隐瞒所售商品的真实情况而继续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符合经营者承担十倍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条件,消费者主张十倍赔偿人民法院依法应予支持。但双方当事人以三倍赔偿调解结案,但人民法院依法打击食品领域无证经营违法行为的决心坚定,在此亦鼓励人民群众发挥监督作用,充分推动净化市场、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食品安全治理格局,从源头上保护“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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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锅店冰汤圆吃出蟑螂

店家应以单个菜品价值为赔偿基数承担赔偿责任

——余某与恩施市某火锅店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余某与朋友在某火锅店就餐,以微信扫码点单的方式共计消费火锅菜品等267元。余某在食用单价为每碗12元的冰汤圆过程中发现蟑螂一只,遂告知被告店内服务员,并要求给予赔偿,服务员虽道歉,但双方对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余某遂将诉至恩施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该火锅店支付当日消费价款267元的十倍的赔偿金。

裁判结果

恩施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在食用被告提供的冰汤圆过程中,碗内出现蟑螂,其冰汤圆存在不符合卫生标准的情况,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但被告提供的冰汤圆属火锅及其他菜品以外的食品,不宜将就餐全部费用作为计算赔偿依据,应以冰汤圆的价款12元为基数计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金1000元。

典型意义

食品安全无小事。本案中,消费者在经营提供的菜品中吃出蟑螂,显然符合“退一赔十”惩罚性赔偿规则,但对消费者主张以全部餐费作为十倍赔偿基数,人民法院作出精准认定,认为消费者在特定菜品中吃出蟑螂,应将该特定菜品的价格作为惩罚性赔偿的基数,不应无依据过度扩大基数。本案准确理解并正确适用了“退一赔十”惩罚性赔偿制度,在营造吃的放心、吃的安心的消费环境的同时,避免通过扩大“一”,增加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的基数,导致经营者“小过担大责”,对引导消费者理性维权,保护食品安全与维护经营秩序的双重平衡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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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审管办

编辑|侯若曦

审核|冉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