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第42个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四川瀛领禾石律师事务所王渤律师作为四川省消委会第六届律师顾问团成员,受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邀请,为《四川省消费纠纷调处典型案例》手册中的相关消费纠纷调处典型案例作法律点评。
01
基本案情
巴中市通江县消费者龙先生于2023年3月通过某APP平台与乐山市峨边某种植场取得了联系,通过电话沟通和视频确认苗种后,分两次购买了竹节参种苗,共计支付货款5172元。当种苗茎叶生长出来后,经相关业内人士认定和龙先生自行查询发现此种苗与自己需要的种苗不符,货不对板,要求经营者退货退款,遂于2023年4月30日通过乐山市心连心服务热线进行投诉,请求帮助维权。
02
处理过程及结果
乐山市峨边县消委接到投诉后,5月10日经巴中市消委和通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下,两地消委的工作人员历经5个多小时的跋山涉水来到了消费者家中。
经了解消费者是当地农村低保户并且是一级伤残人士,为了尽快致富增收,龙先生决定利用当地资源发展中药材种植。工作人员在种植地里提取了种苗样品,经乐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和成都中医药大学峨眉学院的专家进行原植物鉴定,此植物非竹节参种苗。
峨边县消委认为,按照《消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及第五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经峨边县消委调解,2023年6月11日双方达成退货退款协议。
03
律师观点
四川瀛领禾石律师事务所王渤律师:
根据《消法》第六十二条:“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投诉人龙先生因购买的种苗货不相符导致财产受损,属于《消法》保护范围。
按照《消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五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消费者龙先生享有向经营者要求获得赔偿的权利,造成相关财产损失的,商家应承担退还货款等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跨区域涉农问题的消费纠纷中,造成损失的原因认定是调处该类纠纷的难点和重点。在本案中,峨边县消委跨越千里与巴中市消委跨区域联动协作,通过田间地头实际调查,引入专家参与原植物种苗鉴定,进行分析论证,对案件的事实、造成的损失、责任的划分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为本案圆满解决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本案中,峨边县消委与巴中市消委跨区域协作联动,彰显了消费纠纷协同共治的格局,峨边县消委爱心捐助,彰显了新形式下消委人的爱民情怀。
律师简介
王渤律师
四川瀛领禾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个人简介:
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拥有证券从业资格证、基金从业资格证和中级心理咨询师资格证,同时兼任湖北商会法专委委员。她代理过大量的民商事(含合同法、公司法、房地产法、婚姻家庭、劳动争议等)及行政案件,有丰富的司法实战经验。担任或者参与过多家企业、政府部门、国企等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和专项法律服务,为顾问单位提供法律风险防控,并提供专项法律服务等。
专业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房产纠纷,劳动纠纷和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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