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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吃得放心”关乎老百姓的切身福祉。然而,有的不法商家利欲熏心,把“魔爪”伸向了保健品等食品领域。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案件,被告人李某被依法严惩。

案情简介

李某以售卖保健用品营利为生,2022年8月至2023年6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明知其通过非正规渠道购进的男性保健品含有非法添加物质的情况下,指使员工向顾客销售,销售金额共计9394元,非法获利6000元。经检测,上述男性保健品中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属于国家明令禁止在保健品中添加的物质。

据了解,西地那非是一种处方药,在没有医生指导的情况下,食用加入西地那非的食品可能引起头痛、潮红、视觉异常等不良反应,会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非法销售含有西地那非的食品对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将产生公益损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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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华龙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李某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另案退出208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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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在此告诫广大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和道德底线,审慎查验购进的保健食品质量合格凭证,贪图利益而销售虚假甚至添加有毒、有害成分的保健品,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应提高安全防范意识,警惕虚假宣传陷阱,即使购买隐私类产品,也要确保从正规渠道购买、使用合格保健食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请及时向相关单位举报维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期数丨1934

供稿丨刑事审判庭 汤飞鹏

编辑丨政治部 魏凯强

审核丨政治部 张雨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