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24岁的女孩经人介绍,到某整容医院做了整容手术,万万没想到,出院当天,女孩竟选择了自杀。事发后,女孩母亲希望整形医院能给一个说法,不料,整形医院竟说:“自杀事件与医院没有任何的直接因果关系。”

(来源:海报新闻)

小李去世时刚满24岁。一年前,小李经人介绍,来到上海某医疗美容医院“以下简称整形医院”。

介绍人说,这家医院的技术很棒,价格也不贵,关键是医护人员很靠谱,说她有个朋友就是在这家整形医院做的手术,效果非常明显,就像换了个人一样。

当时才23岁的小李,对变美这事一点抵抗力都没有。

到了整形医院,医生对小李进行了非常全面的检查,然后得出整形结论,小李为双颚畸形、蒜头鼻。

治疗方案:上下颌骨进行其他成形术、下颌角肥大矫正术、颏部截骨前移术、骨内固定植入物取出术、鼻畸形矫正术的手术。

这些手术费用加起来,一共21万元。

之后,整形医院的医生对小李进行了5项整形手术,手术时间近6个小时,连续7天病程记录中提到,除前两日小李称有鼻腔堵塞的情况外,其余记录均显示无明显不适。

接着,小李被医院要求出院

出院原本是一件好事,谁愿意住在医院里?可小李和医生的聊天记录却和病程记录不同。

小李说,住院期间一直很难受,并在出院当天,说自己走不了路,不太舒服,希望再住一天,观察观察。可医院的工作人员却要求小李当天必须出院。

出院当天白天,小李说她的脸,走路都在“咯咯响”,到晚上,她发了一条“永别”的留言后,扑通一声,跳河自杀了。

法律怎么看这事呢?整形医院需要为小李的死亡负责吗?

首先,不管小李心理年龄多大,她自杀的时候已经满了24岁,是一个成年人。

民法典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成年人和未成年最大的不同之处,是成年人应该对事物的正确与否,有基本的判断,成年人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其次,小李母亲认为医院应该负责,是想让医院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适用的是《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一条分为四个构成要件,侵权行为、损害结果、过错和因果关系(意思是说,要满足这四个要件才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小李自杀一事,医院存在过错吗?

因为医院没有让小李多住院一天,就把小李自杀的行为算在医院头上,这事有点勉强。

因果关系更是如此,小李觉得脸部不舒服,可以有很多选择,她可以去其他医院检查,也可以要求整形医院进行复查或者给个说法,所以因果关系也存在问题。

综上,要把这事算到医院头上,从法律上讲,非常困难。

最后,市面上的整形医院良莠不齐,广告铺天盖地,消费者很难正确判断。如果不是确实影响生活,还是尽量不要做这种要动骨头的大型手术,这里面水太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