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阳江市2023年度“12315”效能评价情况公布,阳春市在本次评价中得90.22分,在阳江各县(市、区)中排名第一。

畅通用好“12315”消费投诉举报热线,是阳春市打造高质量消费环境的重要一环。近年来,阳春市紧紧围绕消费环境优化建设、舆情风险管控、热线承办提升等重点难点问题,做好市场监管、纠纷调处、消费宣传“三篇文章”,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回应群众关切,营造放心消费环境,持续释放消费潜力,为“百千万工程”实施创造良好条件,有效助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消费一头连着居民生活,一头连着商业活力,而优化消费环境,对于扩大有效需求、提升消费者信心、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等具有重要意义,消费环境也是当地营商环境的重要竞争力之一。

去年7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恢复和扩大消费的措施》,从六个方面提出20条具体政策举措,其中专门提到了全面开展放心消费行动、营造放心消费环境。

在高质量的消费环境下,阳春消费市场不断焕发新活力。今年初,阳春市“百千万工程”成果展暨2024年阳春市年货节活动成功举办,总营业额达1711.33万元;阳春还举办了无人机灯光秀烟花晚会等系列春节文旅体活动,接待游客和旅游消费收入分别同比增长42%和44%。

近年来,阳春市创新创业大赛持续举办,带动线上消费;阳春市友源夜市投入使用,拉动“夜经济”消费;阳春市消费帮扶专馆供销两旺,为推动农特产品销售,助力“百千万工程”实施提供支撑;此外,该市还充分利用各类时间节点,举办中国农民丰收节、多种主题购物节、巾帼优品买买买节等各类消费活动,并多次发放购物券,有效带动了消费增长。

根据阳春市202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24年计划草案的报告,去年,阳春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54.62亿元,同比增长4.2%,保持了较好的增长态势。《阳春市市场监管现代化“十四五”规划》也提出,要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促进消费稳定增长。以上种种,足以表明阳春以实际行动营造放心消费环境已现成效,这不仅提升了群众的消费意愿和消费信心,也有效带动了消费高质量增长。

做好“三篇文章”,让消费更安心

近年来,阳春市坚持聚焦机制建设、消费供给、民生热点、消费引导等,推动消费维权工作高质量发展,持续提升消费者满意度,不断增强群众在消费领域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问渠那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阳春打造高质量的消费环境,离不开做好监督、调处和宣传“三篇文章”。

构建宣传矩阵,释放民众消费信心。开展阳春市2023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暨“放心消费粤行动”大型宣传咨询活动,发放宣传资料2200余份。开展“放心消费粤行动”民生实事活动,推进商家持续开展“放心消费承诺”“线下无理由退货承诺”活动,截至2023年底,全市发展“放心消费承诺单位”74家、“线下无理由退货承诺店”39家。

一系列消费市场监管服务“组合拳”打出,让消费维权在阳春不再是难事。接下来,阳春市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消费市场监管力度,畅通消费者维权渠道,继续加强对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的宣传引导,营造和谐消费环境,让消费者“放心买”,让商家“安心卖”,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

延伸阅读:阳春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1.住宿类

某市民于2023年11月26日通过憬江APP向XXX国际酒店阳春国际店支付370元,预订2023年11月26日—2023年11月27日入住两天的客房,市民预订时已经提交预计入住时间,为2023年11月27日05:00。

2023年11月27日04:30,市民到达该址拟办理入住,该酒店前台告知市民订单已经取消且无法恢复,要求市民重新预订,故市民再次支付428元预订客房;市民认为是该酒店擅自取消市民的订单,且上一笔房款仍未退还。要求该酒店退还370元房费和58元差价。接诉后,阳春市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经电话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协调,双方已达成谅解,XXX国际酒店同意为消费者办理退款。

2.一般食品类

2023年3月,阳春市市场监管局收到广东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投诉广东省阳春市XXX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密秀乌源丸(压片糖果)的标签字体大小及颜色不一致,误导消费者。

经核查,发现当事人生产经营的姨妈汤(固体饮料)和密秀乌源丸(压片糖果)的标签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中序号4.1.2.2.1的基本要求:当“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含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文字或术语(词语)时,应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且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

阳春市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3月20日予以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阳春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840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3.家居用品类

某市民表示,2023年8月中旬向阳春市XXX旗舰店支付3200元购买一台格力牌挂机空调,使用约一个半月后便发现空调无法制冷。市民向商家反映后,商家提出两个方案:1.折价500元退货退款;2.给市民更换新机,但后续不再承担相关维修问题。市民均不同意,认为折价200元退货退款方式合适,但商家不接受,一直拖延没有处理空调退货或维修问题,导致市民目前无空调可用。要求商家折价200元退货退款。

接诉后,阳春市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联系投诉双方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折价300元退货退款,双方均无异议。

4.广告违法行为类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违反规定发布具有功效性的温泉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阳春市市场监管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作从轻行政处罚:罚款460元,上缴国库。

5.药品类

2023年3月,某市民表示2022年12月11日通过拼多多平台向XXX医药健康专营店支付174元购买10盒白云山抗病毒口服液,但商家至今仅发货两盒口服液,多次向商家反映无果。要求商家退还剩余8盒口服液的费用。接诉后,阳春市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通过电话联系双方进行调解,经调解,被诉方退还147.2元给投诉方。

6.化妆品类

2023年6月,阳春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到位于阳春市春城中朗圩的阳春市XXX商场进行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洗发露。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的规定,阳春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产品,并处以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7.美容消费类

2022年10月,消费者胡女士表示2022年1月17日在阳春市XXX形体健康管理做美容项目后,被商家诱导消费30000元开通了纹眉项目和纹美瞳线项目,要求商家退还30000元。

受理后,春城街道办联合阳春市市场监管局开展调查调解,经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双方于2023年4月20日达成协议,XXX形体健康管理退还胡女士8000元。

南方+记者罗天

通讯员黄允鹏郑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