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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适用绑架罪的法律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余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1.认定是否属于情节较轻,应当综合考虑绑架手段、绑架对象、绑架后果、时间、地点、形势等多种因素予以判断,如以非暴力手段或轻微暴力手段实施绑架行为且实施完毕之后主动释放被害人的;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具有亲属关系,且亲属要求从宽处罚的;未成年人实施绑架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基于债权债务关系非法拘禁被害人后,勒索明显超出债务数额的财物,以绑架罪论处的;实施勒索型绑架行为后尚未实施勒索财物行为,或者勒索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造成的损失不大的;实施人质型绑架行为后尚未提出不法要求或者提出的不法要求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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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刑法修正案(九)》废除了原先规定的绝对确定的死刑,即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在适用本款规定时应当明确:

第一,绑架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的(不包括故意伤害过失致被绑架人死亡的情形),不适用本款规定,不存在死刑适用的问题,只能依照本罪第1款的规定,最高处以无期徒刑。

第二,绑架罪只有三种情况可能适用死刑:一是杀害被绑架人的,二是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其重伤的,三是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其死亡的。

第三,上述三种情形并非一概判处死刑,而是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犯罪的动机、手段、结果,犯罪后的态度以及社会影响等思想因素,适用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只有实施上述三种行为造成特别严重的危害后果或者情节特别恶劣的,才能考虑适用死刑,否则应优先适用无期徒刑。绑架行为已经结束,将被害人释放后,又以绑架以外的其他原因将被害人杀死,不属于绑架罪的“杀害被绑架人”,而是另外的独立的故意杀人犯罪行为,应与绑架罪实行数罪并罚。只要行为人劫持被绑架人后有故意杀人的故意及行为,即应适用本款规定,既包括故意杀害被绑架人既遂,也包括杀害被绑架人未遂的情形。但这并不意味着对所有绑架并杀害被绑架人未遂的情形,都必须判处死刑。就杀害被绑架人未遂的情况而言,对其中那些杀害被绑架人手段特别残忍且已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考虑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造成的后果并非特别严重,如没有造成特别严重残疾的、并非不能从轻判处,如有的可考虑判处死缓,有的可以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有的情节相对较轻的,可以适用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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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是指以伤害被绑架人的身体为目的实施各种行为,造成被绑架人重伤、死亡的结果。绑架过程中故意伤害通常可分为如下三种情形:

一是绑架过程中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二是绑架过程中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三是绑架过程中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对上述三种情形均以绑架罪处理并无异议,但所适用的条款不同:

第一种情形应当适用第1款的规定,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第二、三种情形应当适用第2款的规定,最高可判处死刑。

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故意伤害被绑架人的行为与被绑架人重伤、死亡的加重结果之间应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两者仅具有间接关系的,如行为人实施故意伤害行为,被绑架人自杀而造成重伤或者死亡结果的,应适用本罪第1款的规定。此外,对行为人过失造成被绑架人重伤、死亡后果的,适用本罪第1款的规定,最高可处以无期徒刑。

3.依照《刑法》第 81条第2款规定,对累犯以及因绑架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