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对于扩大内需、促进消费、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牟定县人民法院主动适应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新形势新要求,加大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力度,激发消费活力,助力放心消费,用心用情保障改善民生,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牟定人民法院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旨在规范经营者合法经营,引导消费者理性维权,积极营造有利于消费提振升级的法治环境,促进人民群众安心消费、放心消费,切实消除公民消费的心头之患与后顾之忧。

典 型 案 例

案例一:药店售假药,依法赔偿十倍货款

基本案情:原告在某医药公司购买了“伟哥”等药品,合计价款2600元。后原告以购买的药品系假药为由 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某医药公司认为销售给原告的产品属于食品,而不是药品,没有给原告造成损害,同时原告属于知假买假,不应该赔偿

法院认为:原告向被告购买的产品,虽然批准文号为“卫食准(监、进)字××号”,但在说明书上均明显标明了主要成分、适用人群、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符合法律对药品的定义,故确认被告向原告出售的产品属于药品,而不属于食品。被告明知涉案药品是假药仍然向原告销售,故依法应当赔偿原告损失,即支付的价款2600元。同时,原告主张被告支付价款10倍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对原告要求赔偿1500元交通费无异议,予以确认。 同时法律也没有规定销售的假药要给他人身体健康造成损害后果,销售者才进行赔偿,因此法院对被告提出的原告是知假买假、没有造成危害,不应当赔偿的答辩意见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判决由被告赔偿原告支付的价款2600元,并支付给原告价款10倍的赔偿金2.6万元,赔偿原告交通费1500元。

典型意义:食品药品的安全问题关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安全,更关乎国计民生和社会稳定。该案的审理也提醒消费者,就医购药请到正规医院和药店,关注药品资质,所购买药品是否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药品注册证书》。切勿盲目相信并购买“特效药”,避免上当受骗。请勿通过社交软件、短视频内容发布平台等渠道,从无资质的商家或者个人处购买药品。同时要坚决抵制造假、售假行为,一旦发现此类行为,及时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

案例二:超市售卖变质食物致消费者食物中毒,超市及供货商依法赔偿

基本案情:代 某一(十岁)、代某二(七岁)的母亲李某到牟定县某超市购买巧克力棒2包,两儿童食用后即出现恶心、呕吐、发烧、头疼等症状,李某立即将两儿童送到牟定人民医院就诊,后又转至楚雄州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两儿童为食物中毒。 消费者、某超市及该超市供货商,三方在牟定县消费者协会的调解下不能达成一致建议,李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消费者因食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本案中,某超市售卖变质食品,致使两儿童食用后中毒,身体遭受损伤,而供货商李某某又不能举证证明巧克力棒的生产者是哪个公司。故本院认定供货商李某某与某超市均为商品经营者,依法应对原告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承办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法的疏导、劝解下,原、被告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某超市当庭赔偿2500元,供货商李某某当庭赔偿8500元。

典型意义: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生产者、销售者应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生产相关产品,若生产者、销售者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既 保护 了 人民群众 “舌尖上的安全” , 又依法 营造诚实守信的营商环境 。

案例三:“七天无理由退货”有争议,法院调解促消费者理性维权

基本案情:杨某在朱某的网店购买男裤,金额为67.98元,签收后以不满意商品为由向平台申请退货退款。朱某查验退货快递时发现,商品已被穿过且污渍明显、无法二次销售,便退回快递,并将情况告知杨某。杨某仍向平台申请“仅退款”并操作成功,朱某遂起诉至牟定县法院,要求杨某支付货款及快递费。

法院认为:因金额较小,牟定县法院速裁团队有针对性地向双方解释了某购物平台的交易规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理清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通过不懈努力,双方最终达成共识,被告杨某退回原告货款67.98元及快递费,矛盾至此化解。

典型意义:随着网络时代的不断发展,网络购物已经成为大众化的生活方式。网购“7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则是不少消费者从实体店购物转战网络购物的一大“定心剂”,虽然这个制度为消费者们在网上下单时提供了一道保障,但不代表消费者可以任意退货,消费者也需要遵守一定的规则。

下一步,牟定县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不断提升涉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的审判质效,以高质量司法护航牟定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牟定网新媒体中心出品

来源 | 牟定县法院

法律顾问 | 李洋卿律师13638718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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