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执法局违法强拆一审败了继续上诉应该怎么办?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史西宁主任律师用一个案例告诉大家。

案例事实

深圳市某镇的李先生在当地拥有合法房屋,由于家里条件越来越好并且人丁兴旺,李先生便于2006年在原本三层楼的基础上效仿同村其他户加盖了一层楼,把新盖的四楼打造成便利店经营,由于缺乏法律意识,当时并没有递交纸质申请。

2022年4月当地城管执法局通过卫星图认定李先生家四楼为临时建筑,在4月27日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后,李先生万分焦急便委托了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史西宁主任律师团队的刘琳玉律师,在充分了解案情后,刘琳玉律师立即制定了详细的维权方案,并一一告知李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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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初,当地城管执法局组织了人员准备对李先生的房子进行强拆,李先生立即按照刘琳玉律师的叮嘱报警,与其他案件不同的是,当地公安机关及时介入,阻止了城管执法局的行为。

刘琳玉律师果断乘胜追击,针对当地城管局作出的违法行为通知书发起诉讼,一审大获全胜,城管局当即表示要继续上诉。

京康律师庭审风采

刘琳玉律师作出了如下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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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法局作出涉案通知书的行为属于行政处罚。该通知书名义是通知,实际效果等同于限期拆除决定书,属于行政处罚。因为涉案通知书产生效果除了告知外,还认为涉案建筑为违法建筑,且让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将建筑物拆除,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直接影响。另,李先生未收到决定书之类的其他任何材料,而且当地城管执法局至今也没有作出其他任何行政决定行为。

2. 涉案通知书属于行政处罚,因为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为依据。且责令限期拆除行为,是一种处罚行为,并非行政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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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城管执法局的上诉理由前后存在矛盾,上诉状中城管执法局称涉案通知书并非行政处罚行为,后却在理由二中依据《行政处罚法》向我方送达涉案通知书。如果该行为不是行政处罚的话,根本就没有办法依据《行政处罚法》进行答辩。

二审法院最终采纳了刘琳玉律师的意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史主任提醒

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