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他人财物后出具欠条,还成立诈骗罪吗?宋某以海外代购手表的名义,收取吴某33.2万元,但其并未按照约定为吴某代购手表,而是将资金用于赌博和消费。在无法按期交付手表时,宋某的父亲代其向吴某出具了借条。那么,宋某还成立诈骗罪吗?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行为。所谓非法占有目的,通俗地说,就是拿到他人财物后就不想返还了,或者不想支付对价了。那么,出具了借条,是不是就意味着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了呢?

出具借条,最多只是表明行为人在诈骗后有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意图,不能直接以此否定行为人在收取被害人财物时有非法占有目的。也就是说,宋某在收取吴某33.2万元时,本没有代购手表的意图,却欺骗吴某是为其代购手表,之后没有任何购买手表的行为,而是将钱全部用于个人挥霍,这就表明宋某在骗取吴某财物时就没有打算交付货物,也没打算返还吴某钱款,可以认定宋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至于之后再写借条,只是意味着行为人在犯罪后打算弥补被害人损失,并不意味着行为人在诈骗的当时没有不返还他人财物或者不支付对价的意图。

对于宋某在收取吴某钱款时有没有非法占有目的,要结合宋某有没有履行合同的意愿与能力进行判断。宋某与吴某达成了代购手表的合同,如果宋某有履行合同的意愿,即真的是想给吴某代购手表,又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其真有途径能在海外买的手表,那么即便后来因为客观原因没有买到手表,也不能认为宋某有非法占有目的。但如果宋某没有履行合同的意愿和能力,就如本案中的情况,宋某将钱直接用于赌博和消费了,那就应当认为宋某有非法占有目的。

另外,出具借条也不意味着被害人就没有损失了。吴某在交付33.2万元给宋某时,就丧失了对33.2万元财物的占有,发生了财产损失,之后即便有借条,也只是意味着吴某对宋某有了一个债权,但吴某在交付33.2万元给宋某时,损失就已经发生了,不能因为之后有了对宋某的债权,就认为吴某没有损失了。

#骗取他人财物后出具借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