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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王鹏律师经常会碰到当事人突然被公安或检察机关带走,家属在对实际情况不甚了解、在恐慌与茫然中,落入诸如找关系捞人、风险代理、办理取保候审等“陷阱”之中,白白错过了宝贵的时间窗口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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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此,华联律所的王鹏律师编写了这份8万多字的《刑事案件家属自查手册》,现将全文分期刊载,为不熟悉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家属在至亲之人身陷囹圄时,克服恐慌情绪,找到关键对策,理性选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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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安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之前,向公安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这其实算是最开始的一次对抗。在有些人看来,取保候审申请都不算是对抗,只能算是求情,但我不这么认为。求情的内容肯定是少不了的,但关于案件方面也还是可以强调,嫌疑人的行为可能不涉嫌犯罪或者社会危害性较小,来说服公安机关办理取保候审。也就是说,我们试图强调公安机关可能错误地认为嫌疑人涉嫌刑事犯罪了或者高估嫌疑人的社会危害性了。只是这种对抗体现的不太明显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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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审查是否决定批准逮捕的时候。之所以说是在和公安进行对抗,是因为公安向检察院提交了提请批准逮捕的意见,该意见主要表达的是,公安机关认为嫌疑人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请求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而我们作为辩护律师也向检察院提交了不予批准逮捕的意见书,我们的意见书想要表达的是,基于嫌疑人的具体情况,不需要做出逮捕决定。因为我们和公安的意见是相反的,所以也算是在和公安进行对抗。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后,虽然我们刑辩律师是在检察院阅卷,然后向检察院提交法律意见书。但看过我们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就应该知道,在法律意见书中,我们的矛头直指公安机关。主要强调公安机关侦查的部分证据材料在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方面的存在问题,强调公安所侦查的证据材料不足以支持其建议指控的罪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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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阶段,刑辩律师提交的法律意见书虽然矛头直指公安机关,但其实也在向检察院表明,某些证据不能直接作为定案证据,或者不宜将公安机关建议指控的罪名直接作为指控罪名,或者公安机关目前所侦查的全部证据材料都不足以指控嫌疑人涉嫌犯罪应当无罪处理。之所以也算是某种意义上的对抗,是因为在实践中,如果刑辩律师不能提出专业的意见,检察院一般不会轻易否定公安侦查的证据,一般也不会变更起诉罪名,也很少做出不起诉决定。刑辩律师给的意见会给到检察院一定的压力,这种压力会使得案件朝着有利于嫌疑人的方向发展,这其实也算是一种对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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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庭审辩护中,会出现控辩审三方,审判方居中裁判,控辩方相互对抗。所谓审判方就是法院合议庭,控诉方是检察官,辩护方是刑辩律师。这其实也是大家比较熟悉的情形,不论是通过影视作品还是实际旁听庭审,当事人都可以看到,刑辩律师和检察官在法庭上是争锋相对的,对抗较为激烈。对抗的内容当然是,是否构成犯罪,指控罪名是否恰当,犯罪数额认定是否准确,是否存在其他从轻减轻情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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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审中,法院是居中裁判者,刑辩律师直接对抗的公诉方。但在一些审判程序的适用方面、非法证据排除、回避等方面,还是可以提出异议的。

对于二审案件,虽然有检察员出庭,但刑辩律师的主要观点是针对一审判决的,即认为一审法院所认定的事实不清,做出的判决明显有误或者明显不公正。当然,在二审时候关于程序方面也是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的。在我看来,这些观点上的不同,都体现出了对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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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领域

王律师的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领域。

王律师累计参与办理的刑事案件近百起,为众多嫌疑人争取到了不起诉,为众多被告人争取到了缓刑或者从轻处罚。涉及罪名包括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盗窃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敲诈勒索罪、强奸罪、猥亵儿童罪、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开设赌场罪、职务侵占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组织卖淫罪、虐待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名。

王律师在合同纠纷领域亦有独到见解,通过诉讼、调解及仲裁等多种方式为当事人争取了合法权益,最大程度上挽回了损失。王律师尤擅买卖合同、租赁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委托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类纠纷案件。

法律研究与著作文献

《刑事案件家属自查手册》

代表性案例

· 顾某非法经营案,涉嫌销售危险化学品100吨,不予起诉

·李某某诈骗案,涉案金额200余万,经辩护,最终检察院不予起诉

·竹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不予批准逮捕,后解除取保候审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尹某某诈骗案,不予批准逮捕,最终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付某某开设赌场案,最终检察院决定不起诉

·王某某盗窃案,审查起诉阶段公安撤回案件

·黄某某职务侵占及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法院仅认定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最终量刑幅度大幅下调

·韩某某组织卖淫案,法院采纳辩护人意见,变更罪名为介绍卖淫罪。检察院量刑建议五年有期徒刑,最终判处两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陈某某诈骗案,变更起诉罪名为非法经营罪,最终量刑由十年以上减为四年半

·崔某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经庭审辩护,变更罪名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常某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变更起诉罪名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进而量刑由十年减少为五年

·杨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公安将其由嫌疑人变更为关键证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王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法院适用缓刑

·于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总涉案金额5.27亿,于某某任职产品部及运营部负责人,经辩护适用缓刑

·李某某合同诈骗案,涉案金额25万,经辩护适用缓刑

·张某某虐待致死案,检察院建议量刑五年有期徒刑,经辩护,法院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

·杨某盗窃案,多次实施盗窃行为,经辩护予以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个月十五日

·张某某故意杀人案,经辩护法院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王某强奸案,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经辩护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

·王某强奸罪,经辩护,予以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王某某猥亵儿童案,经辩护,予以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