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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恩县支持中药材产业高质量发展奖补办法

(试行)

为落实国家、省、州关于加快中医药创新发展工作部署,更好引导全县宜药地区群众大力发展中药材,切实推动我县中药材产业链建设,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推进中药材规范种植

(一)加强道地中药材良种繁育体系建设。开展本地中药材优良品种选育,选育出的优良品种通过省级以上审定授权为新品种的,每个新品种给予选育单位一次性奖补 10 万元。

(二)支持中药材标准化种植

1.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县内中药材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村集体经济合作组织和种植大户等)规模种植竹节参、黄连、黄精、重楼、毛慈菇等五种多年生草本药材,对新种植基地规模 5 亩以上、投资 5000 元/亩以上且实行标准化管理的基地,按照全县统一核定的亩投资成本 10%予以奖补,最高不超过 1500元/亩。

2.对新种植独活、续断、白术、贝母、牛膝、大黄、百部、石菖蒲、丹皮、白芨、川乌、藏红花、石斛、木通、鱼腥草、金银花、木瓜、杜仲、厚朴、黄柏等适种特色中药材品种,单品规模化标准化种植基地 30 亩以上,建立联农带农机制的,按 200元/亩予以奖补。

(三)支持开展中药材林下生态种植。对新建林下种植面积50 亩以上的规模化标准化种植基地,按照 200 元/亩予以奖补。对连片标准化管护木瓜基地50亩以上的,每年按50元/亩予以奖补。

(四)支持开展珍稀中药材驯化繁育。对新开展珍稀中药材头顶一颗珠、江边一碗水、七叶一枝花、文王一支笔驯化繁育,面积 2 亩以上的,一次性奖补 3000 元/亩。

(五)支持中药材订单回收规模种植。县内规上农产品加工企业开展中药材订单回收,组织 300 亩以上的,按照支付药农回收价款总额的 1%予以奖补,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二、推进中药材精深加工

(六)扶持骨干龙头企业发展。积极引进国有企业、投资平台和各类股权投资机构投资宣恩中医药企业;支持企业以宣恩道地药材为原料开发生产功能性食品、保健品、化妆品、食品添加剂,以及中药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等绿色产品。对中药材企业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州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次性分别给予奖补 30 万元、10 万元、3 万元。

(七)培育引进现代中药大品种。挖掘传统中药炮制理论和技术,开发基于宣恩道地中药材的中药饮片、中成药。加强经典名方、院内制剂研发应用。对新引进规上企业取得国药准字号批文和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并在宣恩县落户生产,单品销售额达到1000 万元以上的每个品种一次性奖补 100 万元;也可根据投资额度和实现产值采取“一事一议”。

三、推进中药产品流通贸易

(八)搭建中药材供应链平台(产地仓)。支持国有平台与行业龙头企业、市场主体合作,打造以宣恩道地药材为核心的全国中药材供应链平台,推进全国中药材在宣恩县交易流通。积极引进中医药战略投资者,固定资产投资额 500 万元—2000 万元(含2000 万元)的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 10%予以奖补;固定资产投资额 2000 万元—5000 万元(含 5000 万元)的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 15%予以奖补;投资额度到达 5000 万元以上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进行扶持。

(九)支持中药材商贸企业发展。支持县内限上商贸企业收购销售中药材,对中药材批发企业首次年销售额达到 2000 万元以上且进限入统的,一次性奖补 15 万元;对主营业务收入稳定在2000 万元以上且有增长的,按县域经济贡献的 100%予以奖补。

四、推进医药工业创新

(十)支持中药材生产加工企业发展。县内中药材生产加工企业首次进规企业,一次性奖补 20 万元;对主营业务收入稳定在2000 万元以上且有增长的,按县域经济贡献的 100%予以奖补。对从事本地中药材加工的企业实行产能奖补,以年底用电为基数。年度电费支出超过 2 万元的部分,规上农产品加工企业按照电费额的 50%给予奖补,单个主体最多不超过 20 万元。对新建厂房和购置新清洁能源设备,除土地和财政投资外,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 50 万元的,新建、改造均按新厂房和新设备投资额的 30%予以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五、推进区域公共品牌建设

(十一)支持中药品牌创建。支持区域公共品牌和特色中药材品牌打造。对我县中药材企业通过道地中药材、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AP)认证和申请注册国家地理标志商标的,一次性分别奖补 2 万元、3 万元、10 万元。

(十二)加强质量标准体系建设。鼓励企业和科研院所在我县中药材种植采收、加工炮制、仓储运输、产品质量检测方法等方面制定技术标准,对主导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每个品种给予奖补 10 万元。制定省级标准的每个品种给予奖补 5 万元。

六、强化金融扶持

(十三)加大金融保险扶持。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生物医药产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建立中药材种植、收购和生产环节市场主体“白名单”制度和贷款风险补偿机制;鼓励融资担保机构对中药材产业上下游供应链市场主体融资提供增信支持;对规上中药材生产加工企业用于生产经营的流动资金贷款,按 2%的利率给予贴息支持,单户市场主体享受财政贴息总额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积极探索中药材产业融资发展模式,筹集专项资金建立中药材产业发展基金。建立中药材种植生产保险补偿机制,对参保的中药材种植户按其缴纳保险费的 60%给予财政补贴。

七、推进落实奖补

(十四)规范奖补兑现。由市场主体主动申报,按程序逐级严格审核落实奖补。

申报:奖补项目由经营主体或农户向所属村(居)委会提交申报表,村(社区)初审后在辖区范围内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5 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村(居)委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将申报资料报县农业农村局审批。

验收:乡镇人民政府为奖补项目验收责任主体,对照奖补标准和条件,及时对所辖范围内市场主体申报实施的奖补项目进行实地检查、验收、公示,同时收集、整理、审核相关材料汇编归档,上报县农业农村局。

中药材基地申报奖补的面积由市场主体提供 GPS 实测面积明细表和小斑图(含有乡镇、村(社区)组、农户姓名、小地名等内容),由市场主体、村(居)委会、乡镇农业服务中心、乡镇人民政府对测绘图纸面积核实后签字盖章予以确认。每年统一时间组织一次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再组织验收。

复查:由县农业农村局组织相关部门对乡镇验收结果进行复查,抽查市场主体或农户数不低于 20%。

公示:符合验收标准的,在乡镇、村(居)务公示栏内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不少于 7 个工作日。

兑现:公示期结束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农业农村局提起拨付申请,县农业农村局汇总形成全县奖补资金拨付请示,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县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资金,拨付到各乡镇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拨付到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八、奖补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十五)申请奖补资金的农业经营主体,要按照诚实守信原则,确保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凡发现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的,全额追回已补资金,且 3 年内不再享受政策奖补资金,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六)参与奖补资金申报材料审查的工作人员,要客观公正、严格规范,凡发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对相关人员给予政务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九、附则

(十七)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 1 年,同类项目不重复享受,若因国家、省、州相关政策调整,从其规定执行。

(十八)本办法由宣恩县农业农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直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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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恩县融媒体中心出品

编辑 | 荀静

校对 | 梁倩

签发 | 阳平 贺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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