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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十五

【案情简介】

原告吴女士自幼出生在M村二组,并与吴父、吴母作为家庭成员家庭承包二组土地。2018年,吴女士与丈夫姜某结婚,双方生育一子入户在吴女士户口,随丈夫姓姜。2021年,村民小组发现吴女士的儿子与户主吴父不同姓,且与吴父的关系为外孙,故认定吴女士属于婚嫁而非入赘,拒绝将吴女士参与土地流转资金的分配。

2021年,丈夫姜某入户吴女士户口,儿子改随母亲姓吴。随后,吴女士将村小组告上法庭,要求补发2021-2023年自己、丈夫、儿子三人的土地流转资金分配额,合计37114元。

村民小组出示了分田到户后各项调整分配制度《会议记录》,其中载明:“所有享受分配待遇人员,必须户口在本组”、“女儿婚嫁9月1日后可享受一年待遇分配,以后不享受”、“为了做到男女平等,上门女婿以及新生儿,可享受同等待遇,但必须户口都在本组,而且新生儿姓氏与户主姓氏相同,不存在两头走,以户口簿确认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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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法律赋予村民小组对集体所有财产进行经营管理的自主权,但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该村民小组以宗族观念为由,对参与分配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姓氏作出限制性规定,以姓氏、称呼确定分配方案存在明显的歧视,虽然通过了村民代表会议议事程序,但违背了平等原则,亦违背了保护公民特别是保护妇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侵犯了村民的人身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不应得到支持。

综合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判决M村第二村民小组给付原告三人土地流转资金分配款合计29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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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二条  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  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 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六条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