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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产品责任纠纷案件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产品责任纠纷。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在案证据显示,电动车销售部经营者李某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陈述其在销售车辆时并未告知吕某车辆属于机动车,并声称自己也不知道销售的该车性质为机动车且驾驶员需要取得驾驶证才能上路行驶。但是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在驾驶难度、危险性及资质要求等方面存在显著区别。经营者负有向消费者告知商品重要情况的积极义务,其相较于一般消费者对所售车辆的性质具有更高的产品认知和判断能力,其有义务就车辆性质向消费者进行明确说明,以避免消费者产生错误认识。如未适当履行该义务将构成警示缺陷,经营者对由此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经营者李某未就车辆性质向消费者吕某进行产品警示,对吕某而言案涉车辆存在警示缺陷,该缺陷与损害结果的发生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同时吕某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失。法院遂酌定电动车销售部承担15%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示

本案对促进低速电动车市场的规范发展,维护消费者和其他道路交通参与者的安全具有积极的意义。同时告诫消费者在购买车辆前,一定要擦亮眼睛,不要被销售者“无需上牌”“无需驾驶证”之类的不当宣传所迷惑,在购买时要认真检查车辆类型,仔细区分。如果购买的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要通过学习、考试,取得驾驶证后方可驾驶上路,并及时到交管部门办理有关注册登记手续。如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也应主动拿起法律的武器,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追偿。

音频: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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