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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8日,恒大地产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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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恒大地产披露 2019 年、2020 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的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1.责令恒大地产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0 万元的罚款;

2.对许家印给予警告,并处以 500 万元的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上述行为,处以 1,000 万元的罚款;

3.对夏海钧给予警告,并处以 500 万元的罚款;

4.对潘大荣、潘翰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00 万元的罚款;

5.对柯鹏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的罚款;

6.对钱程给予警告。

证监会表示,许家印决策并组织实施财务造假,手段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夏海钧组织安排编制虚假财务报告,手段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根据《证券法》及《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相关规定,拟决定对许家印、夏海钧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潘大荣、潘翰翎采取十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经查明,恒大地产、许家印等人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恒大地产披露的 2019 年、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恒大地产通过提前确认收入方式财务造假,导致 2019 年恒大地产虚增收入 2,139.89 亿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 50.14%,对应虚增成本 1,732.67 亿元,虚增利润 407.22 亿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 63.31%;2020 年恒大地产虚增收入 3,501.57 亿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 78.54%,对应虚增成本 2,988.68 亿元,虚增利润 512.89亿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 86.88%。

二、恒大地产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涉嫌欺诈发行

恒大地产 2020 年 5 月 26 日发行 20 恒大 02 债券,发行规模 40 亿元;2020 年 6 月 5 日发行 20 恒大 03 债券,发行规模 25 亿元;2020 年 9 月 23 日发行 20恒大 04 债券,发行规模 40 亿元;2020 年 10 月 19 日发行 20 恒大 05 债券,发行规模 21 亿元;2021 年 4 月 27 日发行 21 恒大 01 债券,发行规模 82 亿元。

恒大地产在发行上述债券过程中公告的发行文件中分别引用了存在虚假记 载的 2019 年、2020 年年度报告的相关数据,涉嫌欺诈发行。

三、恒大地产未按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一)恒大地产未按期披露 2021 年年度报告、2022 年中期报告及 2022 年 年度报告 2023 年 8 月 10 日,恒大地产公开披露 2021 年年度报告、2022 年中期报告、2022 年年度报告,上述定期报告的披露日均超过规定报送并公告日。恒大地产未依法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二)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仲裁的情况

截至 2023 年 8 月 31 日,恒大地产自 2020 年 1 月 1 日以来,共有 1,533 笔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 5,000 万以上)未按规定及时予以披露,涉及金额4,312.59 亿元。

(三)未按规定披露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截至 2023 年 8 月 31 日,恒大地产自 2021 年 1 月 1 日以来,共有 2,983 笔 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未按规定及时予以披露,涉及金额 2,785.31 亿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恒大地产年度报告、债券募集说明书、信用评级报告、发行结果公告、财务资料、情况说明、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恒大地产披露的 2019 年、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款所述行为。

责编:陈丽湘

校对:杨立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