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未成年人交通肇事案。
审理经过
2023年3月,被告人小强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与一电动车发生碰撞,并在事故发生后弃车逃离现场,电动车骑行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小强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小强犯罪时系未成年,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审理过程中赔付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同时参照未成年被告人社会调查报告、社区矫正评估意见的内容,从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的角度,依法对被告人小强判处缓刑,将刑事犯罪对被告人成长的不利影响降至最低,促使其尽快回归社会,走上正确的人生道路。
庭审中,主审法官从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犯罪行为惩处的必要性、导致犯罪行为发生的主客观原因及应当吸取的教训、如何在判后增强回归社会的信心等几个方面对被告人小强开展了法庭教育。被告人小强当庭表示自己已充分认识到了犯下的错误,也感受到了社会各界对其的关爱,自己会服从判决,以更积极的态度回归生活、努力学习,进而回报社会。
庭后,集宁区人民法院邀请妇女联合会家庭教育指导讲师团的老师到场,与主审法官一起就如何强化家庭教育、促进亲子关系良性发展方面对小强的监护人进行指导,并告知其监护人父母加强与小强的情感交流是让其走出阴影、回归社会的重要途径,尽早为其规划未来发展方向,助其实现人生的目标,才是最好的教育手段,作为监护人一定要给小强创造一个相对轻松温馨的家庭氛围,减少案件对其的消极影响。
法官评议
青少年时期是个体发育开始直至人格成熟的一个时期,此时的心理成熟往往落后于生理成熟,导致其辨别能力低、好奇心强。道路交通安全及法律意识淡薄,出于好奇心尝试驾驶机动车,却意外给无辜的陌生人带来了伤害,造成一人死亡的结果,给陌生的家庭带来了沉重的伤害,也给自己和家庭带来了深远的影响。
由于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对外界事物、社会环境的重新认识仍具有相当的可塑性,未成年人的自我评价,在受到外界正向引导之后,也具有向善改变的可能性。集宁区人民法院坚持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中采用圆桌审判、社会调查、法庭教育、“政法一条龙”和“社会一条龙”等多项未成年人审判特色工作机制,平等保护非本地籍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法律的警醒、教育和亲情的感化作用,将审判变成失足少年的人生转折点。通过教育、感化的方式帮助未成年人分清是非,使未成年人及时改过自新、认真悔罪,促使其同犯罪行为划清界限。这不仅是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初衷,也是全社会共同的职责。
(本文所涉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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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集宁佰事通
来源 |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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