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后驾离现场不远,之后再停车或报警,这样的情况是不是肇事逃逸?今日,四川省高院公布了一起典型的行政案件,对每一位开车人敲响了警钟。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案情介绍

2021年12月,戴某驾驶小汽车碰撞道路上的中心隔离栏后闯入了对向车道,致车辆和隔离栏均严重受损。隔离栏被撞移位后又与临近行驶的其他4辆小汽车发生碰撞。戴某未立即下车,而是直接倒行重新进入正向车道并绕开散落的隔离栏驶离事故现场。

戴某行驶800米后停在路边,发现车前轮严重受损已无法继续驾离,同时紧跟而来的其他受损车辆驾驶人质问戴某,戴某称其马上报警。交警接群众报警到达现场进行处置,调查后认定戴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罚款1千元。戴某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前述行政处罚。

*法院裁判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本案焦点在于戴某交通肇事后自行驾离事故现场的过程中停止了继续驾离的行为并报警,是否影响肇事逃逸的认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交通肇事人员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应当依法处罚。

按照法律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必须立即停车并保护现场,只有在需要抢救受伤人员,未造成人员伤亡且双方当事人对事实无争议,财产损失轻微且基本事实清楚等法定情形下,才能离开。而戴某在肇事后未下车查看情况,未保护事故现场,也未迅速报告交警,而是直接离开了事故现场,其行为已经构成了肇事逃逸。戴某在驾离的过程中,因其车辆严重受损无法继续驾驶而停车,又因被其他当事人追及和质问而报警,不影响逃逸的认定。交通管理局某分局行政处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未按规定对戴某的申辩意见进行复核,存在轻微程序违法。

法院判决:确认案涉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但不撤销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四川省高院表示,每一位道路交通参与人都应当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规,共建安全、畅通、文明的道路交通环境。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人员应当摒除侥幸心理,保持沉着冷静,立即停车并报告交通警察,同时救助伤者和保护现场,依法妥善的处理事故。

这起案件中,肇事人员在没有法定正当事由的情况下,自行离开事故现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从特定逃逸行为的法律认定,警示交通参与人特别是肇事人如何依法正确妥善处理交通事故,有助于公众交通安全意识提升。同时强化了行政机关交通执法的正当程序理念,依法支持行政机关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并依法监督行政机关规范执法程序。

成都日报锦观新闻 记者/摄影 晨迪 责任编辑 常莉娟 编辑 刘春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