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诚本应该是婚姻关系中最基础的存在,却有太多的人连这一点都无法做到,导致原本相爱的两个人互相怨怼,婚姻也变成了爱情的坟墓。在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才发现对方早已出轨,与他人有了孩子,能否就此主张损害赔偿?
案情回顾
江女士和丈夫曹某缔结婚姻十余年,期间离婚又复婚,但生活中争吵、分歧不断,最终还是无法避免两人走向婚姻的尽头。2023年7月,江女士和曹某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并登记离婚,离婚协议对孩子抚养权问题、每月抚养费以及财产分割等问题作出了约定。
2023年8月,曹某与杨某登记结婚,并于同年9月育有一子。曹某在庭前的情况说明中表示,在和江女士离婚时,并未告知江女士其与杨某有经济往来的具体情况,所以在离婚协议中对他转给杨某的这部分钱款没有涉及分割。江女士是在离婚后才得知该情况,故曹某愿意放弃分割转给杨某的这部分钱,全部归江女士所有。
另外,江女士在起诉曹某之前,曾向另一家法院起诉杨某,要求其返还不当得利,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杨某向江女士支付一定数额的财产。
律师观点
刘亚峰律师观点
离婚案件中一个难点在于如何合法举证对方存在出轨的情况,来证明对方的过错达到法律规定的程度。在本案中,由于江女士是在离婚后才得知前夫曹某早已出轨,错失了保存证据的最佳时机,这就导致其提交的杨某产前检车记录表、住院证等证据无法绝对证明曹先生与杨某存在婚内不轨行为。但结合曹某的情况说明、江女士起诉杨某案件的笔录,证明曹某在与杨某在和江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存在不少经济往来,且江女士对此毫不知情。以上种种符合民事诉讼证据高度盖然性的要求,可以认定曹某在与江女士的婚姻中存在重大过错导致离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因此,江女士有权向曹某主张损害赔偿,曹某亦应当进行赔偿。
最终,法院考虑到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部分已对江女士作出了较大倾斜,故支持了江女士10000元的损害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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