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荣乌高速公路大队执勤民警在对一辆小型轿车例行检查时,民警闻到该驾驶人身上有淡淡的酒味,随即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53mg/100ml,属于饮酒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当场查获。
经过调查核实,乌某某前一天和朋友喝了酒,第二天一早准备出去办事,明知自己驾驶证因为酒驾暂扣没有驾驶资格,还在没醒酒的情况下,抱着侥幸心理酒后驾驶机动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民警对驾驶员乌某某驾驶证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且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2日、并处罚款3000元、机动车驾驶证吊销的行政处罚。
酒后驾驶的危害
酒后驾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二次酒驾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酒后重大事故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暖城交警提醒
生命无价,酒后禁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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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鄂尔多斯交警
编辑:李小璐
二审:贾焮瑜 李小璐
终审:晓乌 阿伟
鄂尔多斯文体交通广播
东胜区、康巴什区、伊金霍洛旗、乌审旗、准格尔旗、杭锦旗、达拉特旗、鄂托克旗100.8兆赫;鄂托克前旗87.9兆赫;大路煤化工基地90.7兆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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