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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9日,“男子被流浪猫绊倒,投喂者赔24万”的消息引发关注。南都记者了解到,今年2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认定致原告绊倒受伤、构成十级伤残的流浪猫,与被告肖某构成饲养关系,判令被告肖某及被告公司赔偿原告男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共计24万余元。

南都记者获取的该案一审判决书显示,原告男子吴某称,2023年4月20日,他和几名同事一同来到上海闵行区的一家羽毛球馆打羽毛球,自己跳起落地时,一脚踩在了猫肚子上,以致摔倒受伤。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吴某认为,事发场地为收费的羽毛球馆,致其受伤的猫是场馆员工肖某所饲养,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将肖某及经营羽毛球馆的公司告上法庭。

一审过程中,被告公司辩称,没有看到原告是踩到猫以后受伤;此外,即便原告所述属实,其进行体育运动本身也负有注意义务,且其是在单位组织打羽毛球的过程中受伤,应当算是工伤,适用填平原则。被告肖某还辩称,自己事发当日不在现场,原告所述的猫也并非其饲养,即便有投喂流浪猫的行为,因投喂者不能对猫管控支配,也不能认定属于饲养人。所以,其不是共同侵权人。

然而,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依据多名证人的陈述,认定了原告受伤原因为在打羽毛球过程中踩到猫所致;据查,猫确为肖某饲养。根据法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应承担侵权责任,故原告要求肖某承担赔偿责任,该院予以支持。被告公司作为羽毛球馆的经营者,对所经营的场地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因此也应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2024年2月2日,法院依法酌情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肖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吴某医疗费46550.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30元、营养费4200元、护理费6300元、残疾赔偿金168068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800元、鉴定费2850元、律师费6000元,共计240198.20元;被告某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上述第一项被告肖某不能赔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某某公司承担补偿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肖某追偿。

采写:实习生 郑钰纯 南都记者 侯婧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