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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直播行业中,合同是维系主播与直播机构关系的法律纽带。合同中通常会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主播的直播时长、内容质量、粉丝互动等要求,以及直播机构提供的技术支持、推广资源、收益分成等条件。一旦主播未遵守合同约定,擅自停播,便构成违约行为,直播机构则有权根据合同条款和相关法律规定解约,并要求主播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其中就包括支付违约金。

一、案情简介

2020年10月25日,正恒公司与慕某签订《合同》,约定公司为慕某提供经纪推广服务,在虎牙进行才艺表演。慕某必须保证每月直播时长达到合同约定。如慕某违反本合同的,除应退回签约费用外(如有),还应当向公司支付签约费的十倍作为违约赔偿金,如该违约赔偿金低于300万元的,以300万元作为违约赔偿金。公司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主播直播质量要求,必须保障每月直播有效天数26天以上,每天连续直播8小时以上视为一个有效天数(每天只计一个有效天数),同时每月总时长达200小时以上。如主播遇到生病或处理个人事务等需要停播的,须向公司请假,并征得公司书面同意,同时当月保底及签约费按比例扣除;停播超过一个月的,主播已收的签约费应无条件退回。

公司提供的经纪资源:专业运营团队管理;虎牙直播平台直播列表推荐位置,每月1次;公司开展或举办的公会活动;公司已为主播办妥主播与前任经纪公司解约事宜,公司代付壹拾伍万元。正恒公司与河南熹微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熹微公司)于2020年10月25日签订的《主播解约及输送协议》,载明熹微公司将旗下主播即慕某输送至正恒公司,正恒公司一次性向熹微公司支付15万元作为解约金,熹微公司收到解约金之日起,视为该主播与熹微公司或关联方的所有线上、线下的合同均已解除,双方互不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熹微公司收款方式:户名王云鹏,账户尾号9611等。2020年10月27日,正恒公司委托案外人向王云鹏转款15万元,附言为正恒公司代慕某付解约费。

正恒公司称其已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慕某却无故停播,给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正恒公司于2021年6月3日向慕某发送的《告知函》,告知慕某没有按合同约定进行直播演出,已构成违约,正恒公司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要求慕某支付最高可达300万元的违约金等内容。

慕某称:正恒公司没有按约定提供经纪服务和未按约定每月提供1次推荐位,“专业运营团队管理”内容应包括活动和资源对接、视频制作及编辑、宣传图美工处理等内容,但正恒公司均没有做到,正恒公司违约在先。

正恒公司最终诉至法院,慕某于2022年3月4日签收本案起诉状副本等应诉资料。

二、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

一、确认天津正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慕某签订的《天津正恒科技艺人经纪合同》已于2022年3月4日解除;

二、慕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天津正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 300000元。三、慕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天津正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公证费1200元、律师费15000元。

四、驳回天津正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30930元,由天津正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7688元,慕某负担3242元。

二审法院: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

正恒公司、慕某签订的《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

关于合同解除的问题。虽慕某辩称系因正恒公司没有按《合同》约定提供经纪推广服务,违约在先 ,但从正恒公司在本案中提交的其履行《合同》义务的证据,以及慕某并无证据证明其在《合同》履行期间向正恒公司提出过异议,慕某自2021年7月起拒绝履行《合同》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采纳;慕 龄芳擅自停播的行为构成违约,正恒公司现要求解除《合同》有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双方《合同》已于慕某签收本案起诉状副本之日即2022年3月4日解除。

关于违约金的问题。慕某的违约行为确实会导致正恒公司遭受一定的经济损失,慕某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正恒公司提交证据证明其对慕某的前期投入为15万元左右,慕某自认其在《合同》履行期间的收入为30万元左右,综合考量《合同》履行期限、慕某的发展前景以及其可能给正恒公司带来的利益等因素,正恒公司主张慕某支付300万元违约金明显过高,故一审法院根据公平原则,酌定慕某应向正恒公司支付违约金300000元。

关于公证费、律师费的问题。正恒公司提交证据证实其为本案诉讼支出公证费1200元、律师费15000元,正恒公司要求慕某承担有其事实及合同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焦点问题为:案涉《天津正恒科技艺人经纪合同》法律关系性质,以及违约金如何认定。

案涉《天津正恒科技艺人经纪合同》14.3条约定“双方确认本合同是双方基于平等主体自愿签署的经纪合同关系,并非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合同关系”,该合同并对正恒公司为慕某提供经纪服务合作的范围、内容、方式,以及收益分配等作出约定,上述合同约定符合平等主体之间的合作合同法律关系特征,并不具备劳动合同的特征,故慕某主张双方之间系劳动合同关系,缺乏依据,法院不予采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慕某擅自停播、拒绝履行合同,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违约金数额问题。案涉合同约定,“如慕某违反本合同的,除应退回签约费用外(如有),还应当向正恒公司支付签约费的十倍作为违约赔偿金,如该违约赔偿金低于300万元的,以300万元作为违约赔偿金。此外,慕某还须赔偿正恒公司因维护自身权利所垫付的合理费用(包括诉讼费、调查取证费及差旅费等),同时正恒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一审法院根据正恒公司对慕某前期投入为15万元、慕某在合同履行期间收入约为30万元等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兼顾当事人的损失情况,酌定慕某向正恒公司支付违约金30万元,并无不妥。慕某上诉认为该违约金过重,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网红主播停播违约的典型案例,主播认为直播机构未尽到合同约定的推广义务,所以无故单方面停播,导致直播机构巨大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解约费、推广费等。直播机构基于主播违约的实际情况与合同的解约条款,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主播承担违约金,最终法院支持了直播机构的诉讼请求。

结语

对于主播而言,遵守合同承诺是其职业素养的重要体现。在合同关系中,主播应当意识到违约不仅会给直播机构带来损失,也会对自己的职业生涯造成不利影响。因此,主播在签订直播合同时,应当充分考虑自己的履约能力,避免轻率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