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打官司就是打证据,一切法律诉讼都是以证据为核心开展争夺,不管是民事,刑事还是行政案件,未能达到诉讼目标,主要是证据上出了问题。那么搞好调查取证就是赢得官司的重要基础条件,但这恰恰是很多诉讼方的致命短板,不要说普通的当事人,就是传统的律师,限于认知,能力,手段,环境等各种原因,都存在调查取证能力缺失或者太软太弱的问题,说一句得罪人的白话,就是不懂不会不敢,面对需要调查取证的案件就抓瞎。

缺少关键证据是多少当事人难以言说的痛,败诉之后方知调查取证的重要性是多么痛的领悟,面对这一切,难道就没有好的解决办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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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这个问题,陈律师当仁不让,一定要站出来说说话,陈律师曾经在特警部队担负指挥员,对军事侦查有一定研究和实践,后来又常年在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担任侦查员,对刑事侦查,监察调查有较深入的理解和实践,陈律师辞职出来后,又在大型企业从事企业内部的反舞弊调查和经济犯罪刑事控告工作,广泛接触过国内国外的所谓调查公司私家侦探和各类江湖调查人员,对商业调查取证,反不正当竞争调查取证,通过互联网大数据打黑产等,都有不同程度的摄入和了解。可以说有我这种完整经历的律师是非常罕见的,因此,有关在调查取证方面的经验见解方法和思考,陈律师不能独享独美,一定要把可以分享出来的部分,分享给有需要的人,为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和谐稳定贡献一份绵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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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查取证的意识和基础基础

普通当事人做不好调查取证,第一个最大的问题就是缺乏调查取证的意识,首先是不知道哪些是证据,其次是遇上了证据不知道怎么取证固证,第三是即使取了证,证据的表现形式也存在重大瑕疵,使得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证明力都受到重大影响。

为了让更多的人能够听懂,陈律师不按理论书上的所谓法言法语来讲,多一点家常话,以最大限度受众能听懂为原则。什么是案件的证据呢?就是一切和案件相关,能够证明案件的有关问题的,能够以某种载体固定下来重复展现的物质或信息都是证据,什么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嫌疑人供述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等等分类就不说了,陈律师今天要讲的不是证据学的讲义或教科书,要的是干货,解决实践中的痛点,就是怎么弄证据,怎么弄出来的证据更有效,怎么弄到更多的证据,怎么弄到别人弄不到的证据。大家稍安勿躁,一定把本文看完,让你不虚此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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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取证意识就是取证开始于诉讼之前,事件发展进程中随时随地的固定证据,在当今的法治社会,每个人都该养成对重要事项的各项信息形成留痕的好习惯,各种单据,票据,合同,文书应该保存,手机都普及,很方便拍个照扫描成电子版,再买一个网盘的VIP,随时随地自动备份手机上的全部信息,基本上95%的有用信息就都被你固定了,重要文件让人发你电子邮箱,重要会见,重要谈话,重要活动养成录音录像好习惯,家里家外安个摄像头,车上安个行车记录仪360度。

再讲下所谓的合法有效的证据的三性要求,法律上对证据有三性的要求,即一个证据要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就是说你证据不能伪造,必须是客观存在的真实的,关联性就是指这个和案件必须有一定的关联,主要是能证明什么和证明力大小的问题,合法性就是说证据的取得要以合法的手段取得,不能以非法手段,比如你不能到别人家去安一个窃听器,那样取得的证据就是非法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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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何更好地固定证据。同样一个信息,可以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形成不同的证据种类,这对最终证据的保存,固定以及证明力的大小还是有很大影响的。比如民间借贷证明钱已经用现金还了,有一个见证人或者目击证人,那么他可以自己写一个情况说明来讲述他看见的事实,用来证明钱已经用现金还了,可以是他本人手写,也可以是当事人打印好了,让他签字按手印,也可以是律师来给他做个询问笔录,还可以给他录一段视频让她自己把事件经过讲一遍,也可以让他自己出庭当庭作证,那么,这种情况最好是让她自己自书情况说明签字按手印,并将手书过程结合他自己的讲述,再给他录下来,并且还找两个见证人在场录进去,可能这种证据形式就比较扎实。当然,像这种现金还款仅凭一个证人证言,这个证明力还是太弱,那么就需要和其他的证据或者是案件的事实细节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这才有说服力,还是这个事儿,比如取到了还款方当天上午在银行提取十万现金的取款凭证,然后下午将钱用现金还给债主有证人证言证实,第二天,债主在某银行账户有十万现金存款,如果能够取成这样,那基本上就形成了证据链,这个可信度就非常高了,法官应该能够采信。 取证固证有一些通用的原则,同一个信息,如果能用多种形式交叉表现,那么其真实性应该就不用怀疑,首先是尽量保存原件原物,同时制作相应的照片,视频,并标记拍摄时间,地点和参与人员,专业人员还可以像司法机关一样,将此制作过程再弄一个笔录。如果只能提取复印件的,一定要标注好提取的时间,地点,提取人,及原件保存在何处,最好还有见证人签字担保与原件核对一致。就证明力而言,一般物证优于书证优于证人证言,证人证言当然是人越多越好,最好能互相印证,证人证言的话,与当事人关系越远,其证明力可信度越高,关系越近,其证明度可信度越低。当然,现在音视频资料和电子证据,也是很好的证据形式,同步录音录像,即声音和画面是同步的,要优于单纯的录音,电子证据一定要保存好原始载体,转存转录后其证明力真实性会降低,对于保存在其他远端设备上只可查阅不可控制的电子证据,比如网页内容,那么就要及时固定,防止删除后不可恢复,固定的方式当然有专业人员,专业操作标准,但就普通人而言,采取全程对操作设备进行录屏,并用外置设备全程对操作过程进行录像,并将有关操作人员都录入其中,注明时间地点,其证据效果就可以基本保证。

三、如何更好地接近证据,获得证据。就证据的控制方式来说,可以分为三大类,一是被当事人自己直接控制的证据,二是被第三方控制的证据,三是被诉讼对方控制的证据。本方保存的证据就不用说了,主要是防止丢失遗漏。重点说下第三方保存的证据,本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原则,大部分人是不愿意卷入纠纷帮人作证的,那么,不管是当事人还是律师,都没有强迫他人作证的权利,那么,如何让第三人配合我们作证呢?这是一个八仙过海,各显神通的领域,不能讲的太细,主要原则是,上策为说服谈判交换,中策为动用司法机关比如法院出具调查令协查手续,让第三方配合,下策为通过一些专业操作和技巧获得证据。那么,针对被对方保存掌握的证据,如何获取呢?这是一大难点,由于利益的根本冲突,就算司法机关要求对方出具有关证据,对方一般也会以各种理由推脱否认自己没有保存或不掌握。那么,面对这种情况呢?一般有强攻和智取两种办法。强攻在此不表,说说智取的问题。智取来说,一般是通过其他人以其他事由让他在无意间自动自发自觉的把证据呈现出来,比如,在违反竞业限制泄露商业秘密的诉讼中,要取得本方离职高管到竞争公司任职泄露秘密的证据,就可以通过第三方假意洽谈大额项目的方式,引出对方高管在竞争公司任职的信息证据,甚至写入合同。比如在企业反舞弊调查当中,想获取某离职员工的工资卡往来流水,通过第三方高薪职位招聘,以需提供工资卡流水定薪来获取等等,有很多成功的经验,总之需要开拓思路,巧用妙用技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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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以案取证,以证促案的策略。毕竟当事人和律师,法律都没有赋予他们取证的强制力,但是公检法等司法机关有取证的强大权力,这就给我们合法的通过司法机关利用案件进行取证,提供了一个思路,比如实际上我们是想做成a案件,但我们先弄一个b案件,通过b案件让司法机关来取证,以b案件获取的证据再来推进a案件的成功。常见的配合有以民促刑,以刑促民和以行促民,还有刑行互促,这个问题属于高手过招,点到为止,篇幅关系在此不展开。

五、关于普通人应该掌握的一些常见的合法查询取证方式。当今社会信息高度发达,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也有不少成效,其实很多案件信息都可以通过公开渠道合法查询,只是很些人不知道而已,比如,通过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工商信息,通过裁判文书网查询法院裁判文书确定的案件事实,通过中国检察网查询案件不起诉信息,通过支付宝转账验证查手机实名信息,通过交警违章自助系统查询车辆信息等等,还有很多行政机关,行业协会的网站都可以公开查询很多信息,现在个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也不需要有什么特别的关系,操作起来也比较方便,普通当事人掌握这些方法,其实可以解决很多原来你认为很难解决的问题。

六、关于是否能够使用调查公司私家侦探的问题。所谓调查公司私家侦探,在我国基本都属于非法状态,至少是没有合法营业执照的许可的。陈律师也接触过很多该类公司和所谓的从业人员,可以负责任的说,普通人就不要去接触这些领域了,不要对他们抱有什么期待和希望,基本上上当受骗的可能性比较大,因为这是一个灰色或者黑色的领域,实在是太鱼龙混杂了,也没有标准和信誉,不是一般人能够把握的。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就自己的案件还事实进行自行取证,律师可以就代理的案件有关事实进行调查取证,除此之外,其他的非司法或行政机关并无调查取证的权利。陈律师不建议大家去刀口舔血,找他们搏一把教训太多。

七、关于再生证据的问题。很多证据由于当时没有保存没有固定造成丢失,那么是不是就没有办法了?其实并不是,可以通过各种方法制造再生证据,重现当时的情形,同样具有一定的证据效力,这也是在调查取证方面,一个常见的办法和高频使用的领域,简单的说,比如民间借贷,把钱借给人家了,但是没有借据等书面协议,那么怎么办呢?就可以通过电话或当面交谈的方式,把当时谈好的借款的条件,时间,利率等等,在谈话当中再现一遍,通过谈话让对方确认,而我们将谈话的过程进行录音或录像固定,这就是很好的一个再生证据,当然,再生证据的应用远远不止在民间借贷中,在各类案件,各类法律关系中,都有广泛的运用,其使用的方式方法策略是非常丰富和多样化,这也是一个专业的博大精深的一个领域,好,篇幅关系,仅作简单介绍。

八、关于跟踪跟拍录音等等取证方式是否违法的问题,这是很多网友关心的问题,很多人问陈律师,所以在此说明一下,所谓跟踪,跟拍,跟录,这种说法就带有倾向性,也不是一个法律上规范的说法,应该这么说,只要在公共场合,每个人都有自由通行的权利,不存在跟踪的问题,但你闯入私人场所或有法规管制的区域就是违法的,在公共场合拍摄或录音跟你自己相关的音视频,而不是以秘密的潜入他人领域进行窃取,基本也不存在违法的问题。

调查取证是一个非常庞杂和专业的领域,但在网上在实践操作层面真正有价值的文章作品却少之又少,陈律师今天完全抛开教科书的理论,完全从实际出发,从当事人需求出发,从解决问题出发,根据平台规则和尺度,给大家做了一点粗浅的介绍,希望对大家能多少有一点点帮助,如大家有更多这方面的关注需求或困惑,欢迎咨询陈律师私信交流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