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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牢反诈“防火墙”

为守护好百姓的“钱袋子”,切实提高辖区群众反诈防骗意识,最大限度遏制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发生,3月16日,巩留县公安局提克阿热克派出所充分利用辖区“巴扎日”人流量大的优势,加大宣传力度,多渠道、深层次、全方位开展反诈宣传活动,筑牢反诈“防火墙”,切实保障辖区群众的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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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牢反诈“防火墙”

“今天走过路过的朋友都来听一听、看一看......”

民辅警深入辖区商铺、巴扎等人流密集场所,通过发放宣传单、张贴海报、面对面讲解等方式,宣传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知识。结合近期案例讲解“红包返利诈骗”“冒充客服诈骗”“冒充领导诈骗”“网络贷款诈骗”等诈骗中常见的作案手段、方式与防范方法,嘱咐过往群众要牢记未知链接不点击、陌生来电不轻信、个人信息不透漏、转账汇款多核实,不要相信高利诱惑、不要贪图蝇头小利,要时刻保持头脑清醒,如果发现被骗要及时拨打报警电话,守好自己的“钱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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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牢反诈“防火墙”

随后,民警还“手把手”教大家安装注册“国家反诈中心”APP,引导群众在做好自我防范的基础上积极带动身边人共同学习防诈反诈知识,以点带面,全面筑牢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的“防火墙”。

此次宣传活动,切实增强辖区群众识诈能力和防骗意识,为辖区群众打好“预防针”,以实际行动保障辖区群众的财产安全,全力守护好群众的“钱袋子”。

来源:蝶湖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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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学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法人

第四节 特别法人

第九十六条 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第九十七条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第九十八条 机关法人被撤销的,法人终止,其民事权利和义务由继任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没有继任的机关法人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

第九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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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孔庆平 张 静

● 责编 王 敏 朱 婷

● 审核 唐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