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焚烧秸秆的通告

为切实做好我区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提高农业资源利用水平,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防治大气污染,切实保障我区空气环境质量,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全面实施农作物秸秆禁烧。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在全区范围内实施全面禁烧,严禁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在露天场地焚烧秸秆。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所辖区域的秸秆禁烧管理工作。各乡镇(街道)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宣传力度,制定具体措施,明确职责,压实责任。各村(社区)要制定禁烧秸秆村规民约,把责任落实到农户。各乡镇(街道)、村(社区)要成立灭火应急小分队,禁烧巡逻小分队,以铁路、公路、国道周围及城市周边等环境敏感区域为监测重点,加大检查力度,坚决遏制秸秆焚烧现象,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扑灭。农业农村、林业、生态环境、公安、财政、农业发展中心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做好秸秆禁烧和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加强秸秆综合利用技术的应用推广,努力扩大秸秆综合利用规模,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

对违反本通告,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或火灾事故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拒绝或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欢迎广大人民群众对露天焚烧秸秆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投诉、检举、揭发,一经发现,请及时向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农业农村局举报,举报电话0358—8215026。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