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天网上流传着一句话:现在全中国的未成年霸凌者都在等那3个小畜生的处理结果。

这说的是邯郸初中生遇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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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千万别把这句话当笑话看,因为很多未成年霸凌者清楚地知道法律在保护自己。比如那个奸杀10岁女童的大连少年蔡某某,就在微信群里发言庆幸自己差两周14岁。

所以你说他们不知道吗?这帮小畜生知道得很。

之前有人还提出过一个观察,说是校园霸凌这种事,小学初中是高发区,到了高中大学就断崖式下跌了。

你说他们是突然间心智成熟了意识到欺负人不对呢?还是意识到自己年满14岁不再受法律保护呢?

当然还有一种可能,就是很多霸凌者学习不好辍学了。

这次事件,舆论的焦点就集中在了14岁这个未成年人门槛上。

人们普遍认为14岁这个门槛太高了,以现在小孩子的发育水平和心智成熟度,往下调整个5年都不多。

不过在我看来,14岁这个时间节点设计的就很奇怪,为什么是14岁呢?怎么就14岁呢?

就像大连那个小畜生,差两周14岁就是未成年人,那要是他过了两周再作案,就不算未成年人了吗?

两周时间,他就一下子心智成熟了?就成为一个可以完全为自己负责的人了?这是不是很荒诞?

哲学家柏格森说过,时间是一个绵延的过程,就像套在一起的一次性纸杯,每一个都连接这前一个和后一个,互为因果。

所以你没有办法把年龄做这样的一刀切,这一定就会推导出荒诞的结论。

追根溯源,14岁这个时间节点还是个舶来品,是意大利著名的法哲学家贝卡利亚给定下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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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他的根据又来自于天主教的“坚信礼”。天主教认为,一个人到了13岁,就拥有了自由意志,所以要再做一次洗礼,证明孩子们是主动信仰上帝。

贝卡利亚在这个年龄上又加了一岁,这就变成了14岁成年的时间节点。

然后这套理论又传播到了法国、德国和前苏联,然后就传到了我国。而联合国又为这个无厘头的年龄设置进行了背书。

但是也有国家不跟这个风,比如说美国。美国有15个州最低刑责年龄是6到10岁不等,另外35个州则没有设置最低刑责年龄。完全依靠法官按照案件具体情况定罪。

这当然给司法裁定带来很高的成本,相比于设置一个准确的最低刑责年龄,美国的法官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判断。

但是从司法公正的角度看,具体情况具体判断显然要比简单粗暴的一刀切更为合理。

而且就像前面谈到的,设置最低刑责年龄的目的是区分“完全责任人”和“不完全责任人”。

说白了就是法律认为某些人群做了坏事情有可原,因为他们意识不到自己在做什么。比如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

但是如今,很多罪犯试图通过精神鉴定脱罪以及很多未成年人表现出来的认知水平无不提醒我们,这样的划分有巨大的漏洞。

所以是时候给“成年”一个新的判断标准了。

经济学家罗斯巴德在谈到童工的时候这样说:孩子转变为成人并不取决于他的年龄达到了某个武断划定的年龄上限,而是取决于他已经做了一些事情来确定对自己的所有权和控制权,也就是说,当他离开家自谋生路的时候,他就是成年人了。

所以,判断一个人是否成年,不应该看他的生理年龄,而应该看他的具体行为。

就像网上流传的那个故事:明朝时期有一县,两童相斗,一人致死。县令命人押至牢房,此童不惧。县令使人端来食物,置于此童面前,筷子一正一反插着。此童端过饭碗,把筷子捋顺,县令斥道:此童已明事理,当斩立决!

或者我们可以跳出关于年龄的纠结,选择另一个方向——不看动机,只看事实。

就根据犯罪结果来量刑,而不考虑犯罪嫌疑人是不是不由自主。就像篮球比赛的裁判规则,打手就算犯规,不管你是不是故意的。

这就回到了人类最古老的自然法则——杀人偿命,欠债还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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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儿童,是为了保护他们不受伤害,而不是纵容他们去伤害别人。要知道,犯罪行为不会因为一个人的年龄而改变其性质。当恶行不可原谅时,宽恕就是另一种恶。

日本作家凑佳苗写过一本小说《告白》,讲述的是一名女教师对杀害她孩子的几个学生实施复仇的故事。里面女主人公有一句台词,虽冰冷却又真实:“如果你是邪恶的,那我又何必提醒自己你还只是个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