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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生前将房屋出售给女友

母亲起诉能要回房产吗?

母亲起诉买家

要求返还儿子生前

出售房屋

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让我们一起看看

导读>>

近日,锦江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认定原告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及返还房屋产权的理由不成立,依据法律规定及诚实信用原则,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01

案情简介

饶某与其女友张某在恋爱期间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饶某将其名下房屋50%产权作价15万元出卖给张某,双方办理了产权转移登记。

后饶某去世,其母亲黄某以15万元的价格明显低于房屋市场价,显失公平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张某返还房屋50%的产权。

张某辩称,其与饶某二人长期共同生活居住,15万元的价格系双方协商一致确定,且房屋已经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故张某不应当予以返还。

02

法院审理

锦江法院经审理认为

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

饶某与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能否以“显失公平”

认定无效

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显失公平”仅是撤销权、变更权的行使事由,而非合同无效事由,故黄某以显失公平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缺乏法律依据。依据前述规定,“显失公平”的判断时点应为“合同订立时”,以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为判断对象。

本案中,与一般的房屋买卖合同主体相区别,张某与饶某同居多年,以夫妻名义在一起共同生活,双方具备一定的感情基础和共同生活打算,这是饶某将其所有房屋50%产权出售给张某的前提,且饶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房屋价格是否合理应当具备基本的判断能力,对于以何种价格出卖房屋亦具有自主选择的权利,故其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对房屋价格的确定系其对自身财产自由处分的结果。

同时,双方自2017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后至本案诉讼发生前,长达数年时间内,饶某也并未就房屋价格提出异议或向张某主张权利。

因此,黄某于本案中要求张某将其名下50%过户至黄某名下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遂判决驳回原告黄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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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属于大宗商品交易,二手房交易中出卖人在出售房屋后又以成交价格过低为由反悔的情况屡见不鲜。本案尤为特殊的是,在真正的房屋所有权人去世的情况下,其母亲以其遗产继承人的身份起诉主张因房屋成交价格过低显失公平而导致合同无效,意图通过诉讼的方式取回房屋产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明确规定,“显失公平”是撤销权、变更权的行使事由,而非合同无效事由。本案中并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原告的诉请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法官在这里提醒大家,应坚定弘扬诚实守信社会风尚,莫要因自身原因而随意毁约,从而破坏守约者的合法权益。

供稿 | 民四庭 许琳琳 朱廷宣

编辑|橙橙 栗子

校审|贵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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